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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养老保险(巴中市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基数)

2023-10-26 08:53:59 保险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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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无线巴中】

税收支持

一、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实际发生研发费用的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即可,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三、重点群体创业税收减免。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适用范围: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适用期限:2023年1月1日-2027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录入重点群体人员信息采集,如实填写申报表及减免税明细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12366

金融支持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贷款贴息额度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的比例计算。

适用范围:采取商标、专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对其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首次质押融资贴息补助。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巴中中心支行

咨询电话:0827-5260173

二、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已按期还款的小微企业,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重新审核满足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等条件后,可予以贷款、贴息支持。

适用范围: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个人向创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小微企业向创业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6932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支持

一、支持建立技能大师市级工作室。对认定的市级工作室,在市级配套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5万元/个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县(区)人社、财政可结合本地实际,从本地配套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再给予一定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区)自行确定。市级工作室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纳入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范畴,同等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成效明显的优先纳入遴选“巴山优才培育计划”巴山工匠项目,优先推荐参评“天府工匠”“四川技能大师”“四川省技术能手”“四川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优先纳入省级工作室推荐范畴;被认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可享受省级部门在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给予30万元/个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领办人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属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确认、实施建设、申报验收、组织评定、公示公布等程序后,即可完成申报认定。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0045

二、强化保险保障。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单位形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五险”。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凭本人身份证到当地社保经办大厅办理参保登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医保参保可通过“微信小程序”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四川医保APP实名认证登录后进行灵活就业参保登记。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

咨询电话:0827-5261007、0827-5775700

三、社保降费减负。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0.4%;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的缴费费率分别按0.16%、0.32%、0.56%、0.72%、0.88%、1.04%、1.28%、1.52%执行。

适用期限:2023年5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0827-5260045

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大型企业按3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适用范围:2022年度参保足额缴费满12个月,且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 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参保企业。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向参保地就业局申请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60045

五、支持开展职工培训。支持各类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求,依托企业内部设立的培训机构(中心)、职业院校、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符合培训条件的企业职工开展企业职工岗前(在岗)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在线学习培训、通用职业素质培训、技能等级资格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含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研修、境外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培训,生产一线岗位职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按《巴中市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申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巴人社办发〔2019〕44号)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的培训项目和职业(工种),按每人300元—2500元不等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63339

六、鼓励实施新型学徒制培训。支持各类企业自主确定培训对象(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的培训对象),组织实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养期限为1-2年,培养期限结束后,对经技能人才评价考核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企业每人每年相应的培训补贴:五级(初级)4000元,四级(中级工)5000元,三级(高级工)6000元。二级(技师)7000元,一级(高级技师)8000元。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63339

就业支持

一、支持开展就业见习系列政策

1.支持各类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基地,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的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并报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的,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2022年最低工资标准为1970元/月)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等)。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56325

2.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56325

3.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年度吸纳见习人员超过50人、留用率超过30%并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就业见习基地,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与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奖补不重复享受。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56325

二、吸纳就业奖补系列政策

1.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5人(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56325

2.对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上述群体3人(含)以上或吸纳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及残疾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56325

3.对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并与吸纳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申请享受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若吸纳脱贫劳动力10人以上,将其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给予不低于5万元的奖励,同时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适用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56325

4.对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其中,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就业的还可以享受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按企业(单位)为上述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岗位补贴按上年度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827-5256325

5.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适用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

发布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0827-5256325

降低经营成本

一、清退招标投标历史沉淀保证金。在全市清退以下范围内招标投标历史沉淀保证金:1.以2023年4月15日为节点,在此之前投标有效期已截止、应退未退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以2023年4月15日为节点,在此之前按照合同约定应退未退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现金形式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3.清退工作持续期间应退未退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现金形式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由市场主体向保证金收取单位申报清退

发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国资委 、市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827-3337678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符合本政策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适用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827-5260173

三、两部制电价需量计费优惠。对于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工商业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电网第三监管周期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标准90%执行。

适用期限: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

申报流程:需变更执行方式的用户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

发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827-5265559

四、调整分时电价机制。倡导全省科学用电、节约用电,引导用户削峰填谷。电网企业做好分时电价执行情况单独归集、单独反映。

1.调整峰平谷时段划分。保持全省峰平谷各时段划分总体不变,将原早高峰1小时、晚高峰7小时,优化调整为早高峰2小时、晚高峰6小时。调整后的峰平谷时段分别为:

高峰时段:10:00-12:00、15:00-21:00;

平段:7:00-10:00、12:00-15:00、21:00-23:00;

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2.调整尖峰电价机制。进一步匹配我省用电负荷特性,将尖峰电价执行月份从2个月调整为4个月,引导用户在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段主动错避峰用电。调整后的尖峰电价时段为:

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15:00-17:00;

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19:00-21:00。

3.大型商业用户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取消执行综合平均电价。在1月、7月、8月和12月夏冬两季负荷高峰时期,为进一步促进大型商业用户挖掘空调柔性控制潜力、加大综合能源利用力度,对专用变压器容量在2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户,不再参照全省商业用户原分时电价与目录电价平均差额执行平均电价,须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适用期限:2023年6月1日起执行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827-5265559

五、降低用地成本。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适用范围:投资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或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工业项目。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投资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向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工业用地申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工业项目用地招拍挂。

发布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咨询电话:0827-5826185

六、降低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部门直属检验检测机构,对市内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计量校准和特种设备检验费用按公示标准的50%收取。

适用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827-5269582、0827-5237021

七、提供便利经营场所。允许临街商铺在门前划定区域、划定时间范围内开展出店外摆经营活动,不收取外摆费用。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免申即享

发布单位:市综合执法局

咨询电话:0827-5268998

优化政务服务

一、建立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入驻中介超市,项目业主可通过平台发布属于本中介超市服务范围的中介服务需求公告,按照“一事一选、公开公平”原则公开选取中介机构。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机构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并上传中介超市备案(依法应当保密的合同除外)。

适用期限:2023年7月1日-2028年7月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咨询电话:0827-5280858

二、推行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在四川省范围内具有10家以上统一商号的直营连锁门店的食品销售与餐饮服务企业可申请“告知承诺制”资格,获得该资格的企业在向审批部门提出新设直营连锁门店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时,可在审批部门受理当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适用期限:2023年5月1日-2025年5月1日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申报流程:连锁企业总部(含区域总部)向所在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材料评审→符合条件后发放《连锁企业食品经营许可适用告知承诺办理资格确认函》

发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827-5775690

三、优化年报服务。对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报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允许自行网上补报并关联修复相关信用记录。

适用期限:长期

享受方式:自行申报

发布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87-518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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