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日报
2020年新年伊始,银保监会就送上一份“大礼”,《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融租新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银保监会在2019年年底对融资担保、商业保理等类金融机构发布规定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短时间内再次向类金融机构“出手”。
事实上,融租新规的出台并非空穴来风。2019年11月份,市场上已传出一版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暂行办法,引发业内人士的强烈反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来看,融租新规在严监管的大方向上保持不变,对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开展具有较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从长远看,对融资租赁行业发展也将产生较强的积极影响。
按照监管机构的不同,我国的融资租赁公司分为由银监会(现银监会与保监会已合并为银保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由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简称“商租”)。2018年4月份,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8]165号),规定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2018年4月20日起,有关职责由银保监会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前半部分融租新规绝大部分均来自于2014年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这也印证了此前融租监管职责划归银保监会时的市场猜测,即融资租赁的监管规则会逐步看齐金融租赁,采取保留头部、限制新增、出清小微的方式;而后半部分的分类监管,则借鉴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融资租赁公司与保理公司的监管环境类似,尤其是在属地管理和分类管理方面,中央进行指标强监管,地区进行清理整顿。
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变局已至,融租新规或迫使较为边缘化和非传统型的融资租赁企业关闭,而市场领军者的地位则将会得到进一步强化。业内人士预计,未来将有超过半数的国内融资租赁企业面临市场出清,这其中有许多公司并未开展正常经营。
《证券日报》记者注意到,融租新规可以看作是第二轮金融部门改革的一部分,此轮改革的影响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有更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将受此影响。
第二轮金融部门改革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针对特定的子行业,在把控总体政策方向的同时,在系统层面填补主要的监管套利漏洞。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在经营上的失败,将直接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这或许是金融监管部门最大的担忧,也是对融资租赁业实行强监管的重要原因。
从近年一系列政策导向来看,类金融业务的监管方向是将其与金融业务置于同一框架下,把类金融业务和金融业务放在一起进行统一授信管理和约束,同样需要进行风险分类,并计提减值准备和风险资产,这需要统一的行业限制和集中度管控。
总之,融资租赁业将在新的监管环境下,开始自身变革的历程。可以预见的是,其他类金融机构也将陆续跟进。改革能够消除监管套利,并使监管部门更好地监督信贷资源流向,长期来看,此轮改革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