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知道,国家个人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是1992年,大部分地方从1993年2月开始缴费。在个人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国家法律法规不健全,劳动者对养老保险制度重视程度不够,维权意识不高,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对养老保险缴费稽查力度不够,存在很大一部分用人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即使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也有部分劳动者自愿不缴纳,导致当前社会上很多劳动者到了法定退休年限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还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15年,办不了退休,享受不到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在年老体衰之时,晚年生活得不到基本保障,形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随着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相继颁布实施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基于历史事实,采取相关制度安排,允许部分劳动者采取补缴、延长缴费等方式,达到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基本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范围,解决历史造成的矛盾,维持社会和谐。
本人就此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进行梳理,帮助朋友们理解和掌握养老保险补缴政策。
一、养老保险补缴政策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到:
一是劳动者要能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条件外,还需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这个条件;
二是退休待遇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在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相同条件下,缴费年限越长,缴费越多,退休待遇越高,体现多缴多得原则;
三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如果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时间,如果达到了退休年龄的,可以选择一次性补缴至15年(属于往后补缴政策),达到办理退休缴费年限15年基本条件后,办理退休;
四是对部分因用人单位原因少报、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经用人单位申请可以补缴少报、瞒报、漏报期间的养老保险(属于往前补缴政策)。
二、补缴政策如何落实
养老保险补缴基本政策全国是一致的,都需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执行,但上述政策也授权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因各地养老保险实施时间、历史因素略有差异,具体政策也会出现差异,但也是大同小异。本文以重庆市养老补缴政策为例梳理如下:
(一)往前补缴政策
1、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下同)少报、瞒报、漏报职工人数或职工缴费基数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补缴条件的,可以补缴职工1993年3月及其以后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符合《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临时工工龄计算和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6〕20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条件,被用人单位招收为劳动合同工人的,还可补缴其1986年10月至1993年2月期间符合补缴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3、以个人身份(不含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其申报参保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再往前补缴。
4、补缴1993年3月1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原重庆市199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220元(2649元/12月)的20%按月计算缴纳。
5、补缴1993年3月1日后漏报参保人数或漏报缴费月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申办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本人各年度缴费指数之和×缴费比例(20%)计算,不再加收个人账户利息、统筹基金利息和滞纳金。
6、补缴1993年3月1日后维护历年缴费基数形成的历年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除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外,应按规定加收统筹基金利息。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到:
一是允许往前补缴养老保险的,只适合用人单位申请补缴情形,一般都是由于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养老保险漏缴、少缴,属于纠错性质,对用人单位过错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还承担滞纳金;
二是不允许个人往前补缴。
(二)往后补缴政策
1、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从2011年7月1日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2、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011年7月1日及其以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满5年时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从完清缴费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3、2011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到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并从批准退休之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
4、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及标准,均按参保人员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由参保人员按我市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自愿选择,并按20%的缴费比例缴费。参保人员缴费后,参保地社会保险局按本人申报缴费基数的8%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从上述政策规定可以看到:
往后补缴政策是《社会保险法》2011年7月1日生效之后,针对个人不能往前补缴采取的修正政策;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是办不了退休的,只能一次性将个人账户金额退还给个人;《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允许个人往后补缴,在达到退休年时,还可以延长缴费年限和一次性补缴至15年;这是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国家为使这部分劳动者共享发展成果采取的重要举措,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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