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我省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今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4019元/月,上限为20094元/月,适用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通知规定
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需要差额结算的,可在2023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已执行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参保单位及职工,需要结算缴费基数差额的,可选择抵扣2023年剩余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退回。
通知明确
通知要求
各地要提高经办服务质效,通过广泛发布公告、精准短信推送等方式告知参保单位及职工(含已离职人员),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差额,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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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上下限的通知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医疗保障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现发布我省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省2022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98.08元/月,以此核定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094元/月,下限为4019元/月。执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三、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需要差额结算的,可在2023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四、根据《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通告》规定,已执行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参保单位及职工,需要结算缴费基数差额的,可选择抵扣2023年剩余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退回。
五、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精心实施部署,加大政策宣传,切实做好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提高经办服务水平,通过广泛发布公告、精准短信告知等方式通知到参保单位及职工(含已离职人员),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差额,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14日
01
问: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自2019年5月以来,我省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确定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3年,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有关数据,加权计算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并以此确定我省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02
问: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是多少?
答:我省2022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698.08元/月,以此核定2023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094元/月,下限为4019元/月。
03
问: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执行时间是什么?
答: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04
问: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涉及哪些参保单位及职工?
答:按照国家规定,参保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保底和300%限高。即: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以缴费基数下限作为本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以缴费基数上限作为本人缴费基数。因此,缴费基数上下限仅涉及月平均工资低于缴费基数下限或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参保职工及单位。
例如:
甲同志
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200元,高于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标准4019元/月,则该同志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为4200元/月,不受缴费基数下限的影响。
乙同志
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低于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标准4019元/月,则该同志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基数下限保底,为4019元/月。
丙同志
202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1000元,高于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上限20094元/月,则该同志2023年社保缴费基数按照缴费基数上限限高,为20094元/月。
05
问: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何确定?月缴费金额是多少?
答:国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2023年,我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4019元和20094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不同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月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如下:
计算标准 | 月缴费基数 (不保留小数) | 月缴费金额(元) |
社平工资 60% | 4019 | 803.8 |
社平工资 80% | 5358 | 1071.6 |
社平工资 100% | 6698 | 1339.6 |
社平工资 150% | 10047 | 2009.4 |
社平工资 200% | 13396 | 2679.2 |
社平工资 250% | 16745 | 3349 |
社平工资 300% | 20094 | 4018.8 |
注:缴费基数不限于上述表格列举数据,仅供政策解读参考。
我省灵活就业人员2023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2023年缴费基数下限缴纳。
06
问:对于需要调整缴费基数的参保单位,是否需要在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一次性结算到位?
答: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需要差额结算的,可在2023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特别提示的是,参保单位可选择分次缴纳的方式,避免集中结算带来的资金压力。
07
问:对于已执行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参保单位及职工如何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答:对于已执行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参保单位及职工,需要结算缴费基数差额的,可选择抵扣2023年剩余月份的社会保险费,也可选择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