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种种原因,一些职工在入职时自愿放弃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而对此可能产生的后果,其本人并不清楚。因此,相关单位便以其自愿放弃社保为由要么拒绝为其办理补缴手续,要么不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其实,单位这些做法都是违法的,职工自愿放弃社保并非放弃了所有合法权益,以下4个案例就此作出了详细的法律分析。
【案例1】 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能否反悔要求单位办理?
2023年1月,朱女士为获得自己心仪的工作又担心不能被公司录取,她便在应聘时向公司提交了书面承诺并将该承诺当作自己的竞争优势。该承诺书载明,朱女士自愿放弃公司为其办理一切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近日,朱女士开始为自己当初的承诺后悔。朱女士想知道自己还能不能要求公司为她办理社会保险?
【点评】
朱女士有权要求公司办理。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缴纳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据此,即使职工当初自愿放弃,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事后自然有权反悔。本案中,朱女士也不例外。
【案例2】承诺放弃社会保险,所导致的损失由谁承担?
由于彭女士入职时书面承诺放弃公司为她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所以,公司一直没有为她办理工伤保险。岂料,彭女士在2023年6月中旬发生工伤事故。对于彭女士无法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报销医疗费用等待遇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点评】
应当由公司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就工伤保险而言,只要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不管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什么目的,都必须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与之对应,虽然彭女士承诺放弃公司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但其因工伤产生的包括医疗费用在内的损失,公司仍然应当承担。
【案例3】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徐女士入职时向公司承诺:不要公司为她办理全部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一切后果自负。两年后即2023年6月,徐女士以公司未为她办理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按照其月工资标准支付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公司可否拒付经济补偿金?
【点评】
公司可以拒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可是,《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合同法》第三条也指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徐女士一方面承诺放弃社保,另一方面又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加之经济补偿不属于损失范畴,其提出的经济补偿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案例4】承诺放弃社会保险,能否据此拒绝工伤认定?
陈女士入职时,向公司书面承诺放弃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全部社会保险。4个月后即2023年5月,陈女士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当陈女士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其已经自愿放弃工伤保险为由,拒绝进行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做法对吗?
【点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分别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由此来看,工伤认定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职工已经放弃工伤保险为前提,只要职工构成工伤,只要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应当作出工伤认定。本案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陈女士所受伤害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
(颜梅生 法官 来源:劳动午报)
来源:中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