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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补交养老保险(个人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承诺书)

2023-10-21 08:34:41 保险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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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在北京、浙江等地,司法实践对劳动者放弃社保后能否要求经济补偿这一问题的处理并不相同。不同司法裁判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法律需不需要对此进行统一完善?劳动者是否存在“被自愿”放弃社保?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最为重要的一项劳动权益。但现实中,有个别企业违法要求劳动者签署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也有一些劳动者出于各种原因,为得到现金补贴主动要求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

这些行为对劳动者有哪些影响?《工人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各地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并不完全统一,同样是员工放弃缴纳社保,在不同地方的法律后果会有所差别。

不尽相同的法律后果

2013年3月26日,王女士入职北京某物业公司成为服务员,该物业公司一直没有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11月29日,王女士以公司未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诉讼中,公司表示社保是王女士自愿放弃的。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因此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应向王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8万元。

相似的遭遇,在浙江杭州工作的保安汪贵友(化名)却没有王女士这么幸运。

2014年4月22日,汪贵友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秩序维护工作。2022年1月1日,他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等理由,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起诉公司,要求为其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此,该物业公司表示,汪贵友工作期间先后提交了三份申请报告,其中一份显示申请日期为 2018 年 4 月 24 日,表明其已经在老家购买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同时为了每月工资尽可能多拿现金,不参加公司购买的养老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汪贵友在该物业公司工作期间已经提交放弃缴纳养老保险的申请报告,现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经济补偿金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为汪贵友补缴社会保险,汪贵友承担其个人部分应缴费用。但汪贵友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约定放弃社保能否讨要补偿金

约定放弃缴纳社会保险后,劳动者是否还能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表示,各地存在不同的裁判口径,有的以劳动者行为有违诚信,不支持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有的地方以当事人的约定本来就违法、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等为由支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记者调查发现,各地司法裁判确有所不同。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25条明确,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1条则规定: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这种差别是在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法官自由裁量的结果。”广东华宪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刘辛表示。

北京大兴法院民一庭法官张雪薇强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劳动者可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足额缴纳。

是否应统一裁判规则?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从社会发展及立法技术本身来看,客观上无法穷尽个案的所有要素,因此在无统一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无法避免对相同社会关系的不同处理方式。”张雪薇分析。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各地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费率水平、社会保险待遇的给付标准均存在地域性差异。”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全啟认为,劳动法施行的地域性差异确实客观存在,“目前看并无统一完善的必要”。

对此,沈建峰持相反意见。“从敦促当事人积极缴纳社会保险,避免通过私人约定损害社会保险基金利益的角度出发,应支持劳动者解除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以此增大用人单位风险,打消其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念头”。沈建峰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等明确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在劳动法上的后果。

刘辛律师也认为,有必要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或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统一裁判规则,“这种差别客观上造成同案不同判,既不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也不利于指导社会成员的行为”。

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具有复杂的成因。韩全啟律师解释,一方面是对缴纳社保的认知不足,没有认识到缴纳社保是劳动者的义务,也没有认识到缴纳社保对劳动者工作、生活上的物质帮助与保障作用;另一方面,主要是考虑获取更多的工资收入,不愿在个人缴纳社保上额外支出。

而劳动者“被自愿”放弃社保,根源在于用人单位的合规用工法律意识不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不予缴纳社保,劳动者可拒绝签订,并要求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张雪薇建议,劳动者留存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非自愿”的情形;也可向相关行政机关举报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窦菲涛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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