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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员的养老保险(编制人员养老保险比例)

2023-10-28 08:39:46 保险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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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老机保,主要是指在2014年9月30日之前,也就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正式实施之前,按照原来的规定,在试点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2014年30日之前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称为“老机保”,在2014年10月1日以后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称为“新机保”

老机保与新机保相比,具有这么几个主要的特点:

一是老机保属于试点性质的。老机保的试点范围并不是所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而只是在部分地方进行试点,重庆市是属于老机保的试点范围之一,大概从1996年开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要缴纳养老保险。

二是缴纳老机保的人员退休时是按照老制度办理退休。当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虽然也要按照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由于制度不完善,工作人员在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并没有按照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办理退休时,还是按照原来的规定办理退休。

三是老机保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缴纳老机保的人员,在职人员是在原单位办理退休,有的人辞职离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以后,部分人是将老机保的养老保险费用转到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的没有转移,对于这部分人的缴费年限如何认定,成了一个历史遗留问题。

在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也就是新机保制度正式实施以后,对于原来老机保的缴费年限如何处理,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如何处理?这是各级人社部门需要面对的问题。

总的原则是按照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的规定精神执行,即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已经退休的人员,老机保时个人缴纳的费用,也就是个人账户部分本息费用退还本人;在职还没有退休的人员转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但对于已经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就业,或是个人缴纳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老机保究竟该如何处理,成了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这类特殊问题,重庆市人社局,财政局出台一个关于老机保的处理办法。

按照渝人社发(2019)39号文件精神,就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综合重庆市的几个文件精神,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一是在职参保缴费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外省市到重庆工作的人员,参保人员流动到重庆市内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在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原试点期间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原试点期间缴纳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我当时就是从四川转移到重庆的,我21年在四川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包含了试点期间在四川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退休时都是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

二是已经退休的人员。

 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试点期间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试点期间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经退休人员和用人单位申请,社保机构确认以后,可以按照视同缴费年限重新计算初始养老金,按照就高执行,

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从2014年10月起按重新核定后的标准执行,过去的待遇差额部分不予补发;2014年10月及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上述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三是改革前已退休、改革后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原试点期间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四是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原在试点期间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封存。本人退休时,其改革前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实际缴费年限,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综上所述,按照重庆市的规定,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并在试点期间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老机保的人员,在办理退休时,以前在缴费年限按照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个人账户本息退还本人;以前老机保的缴费年限按照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可以申请重新计算初始养老金,但在2014年10月之前的车补部分不予补发,新标准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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