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实施日期
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10月18日
补充养老保险 2021年1月1日(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并行建立)
二、待遇领取年龄
基本养老保险 年满60周岁
补充养老保险 年满65周岁
三、缴费档次及政府补贴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共10个档次
缴200元补35元
缴300元补40元
缴500元补60元
缴700元补80元
缴1000元补100元
缴1500元补140元
缴2000元补180元
缴3000元补220元
缴4000元补260元
缴5000元补300元
四、补充养老保险共5个档次
缴200元补70元
缴500元补120元
缴1000元补200元
缴2000元补360元
缴5000元补600元
例如:每年缴200元,缴15年,不计利息个人账户总额为4050元,65周岁后每月可领取个人账户33.75元,再加上政府出口补贴的20元,每月可领取53.75元,4年多即可回本。
五、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时已满60周岁,制度实施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制度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不少于15年。
补充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不用缴费,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
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如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如已开始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余额均可依法继承。
六、参保缴费方式
参保方式:
基本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未参保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情况可咨询当地县、乡镇经办机构或者村级联络员。
补充险:已参加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
因人社部门向税务部门传递参保登记信息需要一定时间,建议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登记后5日后再进行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自然年度缴费。
集中征缴期原则上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25日。集中征缴期间每月1日到25日可办理缴费(节假日不顺延)。
缴费方式
一、自行缴费
【微信】:登录进入【我】—【支付】 — 【城市服务】—【社保综合】—【山西城乡居民社保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养老补充保险】办理缴费。(务必正确选择参保地进行缴费)
【协作银行】:云闪付APP、云缴费APP、协作银行手机APP、银联扫码等自行缴费;也可使用该商业银行卡或现金,通过网点自助机或柜台办理缴费。
【电子税务】: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官网】完成注册 — 点击【我要办税】—【社会保险费申报及缴纳】—填写【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日常申报表】选择“参保险种及缴费档次”—点击【申报】。申报完成后,在【费款缴纳】模块—点击【获取缴款信息】—点击【缴款】。
【大厅缴费】: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大厅—社保缴费专用POS机进行刷卡缴费或现金缴费。
二、集中代收
缴费人可以选择村(居)委会、商业银行等协办人员,通过微信、协作银行手机APP、社保缴费专用POS机等多渠道代办完成缴费。
七、待遇领取情况(按月计发)
待遇领取情况按月计发。
基本险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中央+省),60至64周岁:128元/月,65周岁及以上:133元/月。
基本险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计算: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基本险基础养老金(出口补)。
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65-79周岁:20元/月;80周岁及以上:30元/月。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计算: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20+补充险基础养老金(出口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