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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养老保险2015(淄博养老保险2006没查到缴费记录)

2023-10-30 08:48:08 保险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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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 记者 董娜

4月24日,市委常委、副市长宋振波上线“12345市长在线”,共收到来电152个,其中接听市民来电38个。淄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第一时间转有关单位办理。截至目前,已办结143件,因事项较复杂,需要进一步处理中的9件(延期5件,正协调处理4件),对正在办理的事项,淄博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将持续跟踪督办直至办理完毕。

1、张店区市民反映:齐悦二期心环西路乱停车现象严重,向有关部门反映未果,求助市长协调。

市财政局回复:已安排市体育中心秩序巡查员加强每日道路巡查,对路边的违停车辆张贴提示条,及时电话提醒违停车主,清理路边违停车辆。为解决乱停放问题,2020年11月6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公告,该路段停车管理已纳入张店区统一规划的智慧停车项目,由张店区组织施工。项目完工后,由专业泊车服务公司进行停车管理。下一步,将持续加强心环西路管理工作,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

2、张店区市民咨询:公积金贷款仍需提供工资收入等证明,导致市民不便,要求核实“无证明城市”建设的相关情况。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回复:为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提交证明材料过多的问题,我市于今年3月2日正式启动“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无证明城市”并不等于“零证明”或不需要证明,而是指企业、群众到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事项时,无需自己到相关部门、单位开具证明,而是通过数据共享,告知承诺,部门核验或者直接取消等方式实现证明材料的免提交,变“群众跑腿”为“数据跑腿”或帮办代办。目前,“无证明城市”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果。4月15日,发布了《市本级第一批证明事项免提交清单》共589项,各区县已陆续发布第一批500多项的证明事项免提交标准化清单。市和区县发布的清单中,明确为直接取消的证明材料,自发布之日起不再收取,包括工资收入在内的其他证明材料自5月1日起全部实现免提交。

3、张店区市民反映:1996年企业破产,档案一直在单位,2018年5月因单位找不到档案无法缴纳养老保险办理退休,2018年6月到张店区人社窗口办理退休,被告知已超期无法补缴养老保险,求助协调办理退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经核实,来电人系原淄博神州商厦公司职工,1996年单位破产,因找不到档案,无法办理退休。经张店区人社部门积极协助,已帮助其找到了档案材料及相关的社保缴费资料,为其补全了社保欠费,办理了退休手续。

4、张店区市民咨询:其在新村路购买二手房缴纳税款时告知需要按照税务系统的评估价格交税,咨询原因。

市税务局回复:经与来电人联系,来电人认为房屋买卖是市场行为,自行商量即可,认为按税务部门的评估价格征税没必要,针对该问题,市、区税务部门相关人员与来电人进行了面对面沟通,并对政策进行了讲解辅导。目前部分二手房买卖双方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以期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为了避免税收流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等文件规定,对存量房交易采取评估计税的办法,按照合同价与评估价孰高的原则确定计税依据,故按照评估价格计税是符合规定的。来电人表示理解。

5、经济开发区市民反映:其为坤升集团退休职工,2014年9月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被告知无法办理,后经上访2015年1月办理特殊工种退休,认为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因导致其晚退休,要求给予合理解释。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来电人2014年6月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档案记载年限不足,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审核未通过;2015年来电人及其单位又补充了新的工资表等原始辅助材料,经审核,其从事特殊工种年限已满足提前退休条件,并于2015年1月办理退休手续。

6、临淄区市民咨询:其为退伍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咨询创业贷款政策及办理流程;关于退役军人乘坐公交车有无相关政策;稷下街道官道村进行旧村改造并投入使用,但账目未公示,咨询如何查看村内账目。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回复:临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4月28日与来电人进行了面对面交流,详细讲解了退役军人创业的贷款优惠政策及办理流程,来电人表示将根据自身发展计划择期按需办理贷款。

临淄区政府回复:(1)来电人咨询退役军人乘坐公交车政策问题。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印发的《退役军人免费乘坐公交车方案》规定,退役军人凭有效证件免费办理公交IC车,凭卡免费乘坐全市建成区内公交车。(2)来电人反映官道村账目未公示的问题。旧村改造中相关资金的收支情况已随村财务收支情况每月在村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可到村财务公开栏进行查看。官道村旧村改造为分期建设,目前还未完成,待完成后会进行专项审计并公示,预计2022年12月31日前进行审计公示,若来电人对账目有异议,可向村“两委”写出书面申请,按程序进行查询。

7、临淄区市民反映:2020年10月凤凰镇西梧村村委占其承包地修路,破坏了树苗,要求尽快发放占地补偿款以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其承包地在西梧村,目前使用0.95元/度高价电,因承包地紧邻西刘村,求助部门协调由西刘村顺电线至机井,享用0.66元/度的平价电;2010年至2012年在土地中打机井可享受补贴,其2012年前往水利局咨询补贴事宜时看到图纸显示承包地中有水井且已享受过机井补贴,但当时承包地中并无水井,工作人员承诺在其重新打井后加盖机井屋,但至今未给其加盖机井屋,要求尽快加盖。

临淄区政府回复:(1)针对占地补偿款问题。经区自然资源局查看村界图,来电人所反映的修路占用的土地确认属西刘村所有,并不在来电人所承包的土地范围内,不存在占地补偿款问题。来电人在西刘村土地上种植树木未缴纳承包费,经协调,西刘村村委同意给来电人地面附着物补偿款,但来电人坚持要求西刘村给予占地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款,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针对机井用电问题。经与西刘村村委对接,村委表示因来电人不是本村村民且双方存在纠纷,不同意为其接电,但为保障来电人能够正常灌溉,来电人可使用西刘村的水井浇地,按照西刘村的村民收费标准进行收费。(3)对于机井屋问题。2010至2012年西梧村并没有项目实施,没有对新建机井有过补贴政策,来电人反映问题并不属实。经询问其他工作人员,2012年来电人并未前往区水利局咨询过补贴事宜也未给其看过图纸,故不存在来电人所述承包地中有水井且已享受过机井补贴的情况,也并无工作人员承诺过为其加盖机井屋。

8、临淄区市民反映:其1991年1月至1994年9月在临淄树脂厂从事临时工,2021年4月办理退休时个人档案中有工作记录但并无工龄,求助部门协调找回工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根据《关于城镇待业青年干临时工的时间计算工龄问题的函》“由劳动服务公司介绍城镇待业青年到机关、企事业单位干临时工,被用工单位正式招工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干临时工的时间可与招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被招工或被另外单位招工的,其干临时工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经查,来电人在齐鲁石化公司转招为合同制工人,临淄树脂厂不属于齐鲁石化公司,不符合转招前工龄认定的政策规定,无法认定其1991年1月至1994年9月的工龄。

9、张店区市民反映:人才金政补贴分为2017年至2019年11月21日前及2019年11月21日后两个时间段,发布政策时条件均为签订三年以上合同可领取补贴,但2020年4月条件更改为“2019年11月21日后领取签订一年或无限期均可领取补贴”,认为2019年11月21日之前未更改不合理,咨询原因。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2017年12月13日我市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淄发〔2017〕34号)(简称“人才新政23条”),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新引进的高校毕业生补贴发放适用“人才新政23条”有关规定,即《淄博市企业引进博士及“双50强”企业引进硕士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第二条“补贴发放范围和条件”中规定:“与用人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2019年11月21日,为进一步发挥政策引才效应,出台了《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简称“人才金政37条”),对补贴范围、金额等作了新的规定。2019年11月21日以后新引进的高校毕业生适用“人才金政37条”有关规定,即《淄博市高校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发放范围”中规定:“全职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对此已向来电人进行了解释。

10、张店区市民反映:所有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公司,咨询个人持有股票分红后税收相关优惠政策;其为山东创业房地产公司员工,疫情期间,张店区税务局到其单位调研,了解单位存在困难给予帮助,对张店区税务局表示感谢。

市税务局回复:市税务局与张店区税务局相关人员与来电人进行了面对面沟通,并对政策进行了详细讲解,来电人表示满意。来电人的感谢是对税务工作的认可,是税务部门做好纳税服务工作的不竭动力,是激励更是鞭策。

11、经济开发区市民反映:其是淄博交通灯具公司职工,该公司2007年进入破产程序,但该公司在2003年至2006年因经营困难让员工自行垫付应由公司缴纳社保费用,至今未返还,要求协调返还。

张店区政府回复:经调查,淄博交通灯具公司于2007年8月进入破产程序,由于企业停产时间长,职工安置缺口大,需待企业的房产、土地变现后,利用土地收益来安置职工及兑付职工债权。经咨询市规划部门,淄博交通灯具公司地块目前不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不具备土地规划条件,因此,土地暂不能出让,房产未变现,清算组无资金为职工补缴企业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职工各项债权均未清偿。涉及该企业土地的出让及收益、职工债权等问题也暂时无法确定。来电人垫付的应由企业承担的保险费用,作为职工债权,待企业资产全部变现后,按照清偿顺序兑付职工债权。综上,来电人反映的问题需等企业土地出让变现,破产程序完成后解决。关于土地出让时间及破产程序完成时间无法明确,区经信局将持续跟进。

12、张店区市民反映:其朋友为共青团路大泰景苑小区业主,家中长城宽带安装后无法使用,求助转网或退费。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回复:经与来电人沟通,来电人希望转用淄博移动宽带。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淄博移动公司,淄博移动公司已为其安装宽带。

13、桓台县市民反映:其2011年5月至今在淄博永锋集团从事锅炉工工作,2021年3月查询档案时发现档案记录中并无锅炉工的特殊工种记录,要求查找档案信息。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到企业进行了核实,并与本人和企业进行了沟通对接。现企业已经查询到来电人从事锅炉工的工资表等辅证材料,并将从事锅炉工的年限记入特殊工种年限。

14、博山区市民反映:其儿子是淄博市新世纪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工,公司拖欠2019年1月至7月工资,未缴纳2018年至2019年的保险,2021年1月12日已进行仲裁但至今未执行,要求发放工资并补缴保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经核实,来电人就其工资拖欠问题,于2020年11月2日通过桓台县劳动仲裁进行了处理,但是未申请法院执行。目前,该单位账户已被桓台县人民法院查封。为尽快解决来电人工资拖欠问题,4月26日,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找到来电人,指导其在山东法院电子诉讼网申请了强制执行立案。4月27日,桓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桓台县人民法院对接,待该单位账户解冻或者有支付能力时,尽快将所拖欠的职工工资执行到位。同时,将上述工作情况向来电人作出详细解释。

15、高新区市民反映:高新区燃气区域重新规划调整,在傅山区域准备重复铺设管线,认为存在重复建设,侵占了能源集团(绿博燃气)经营区域,要求核实重复建设是否有必要,该调整是否符合程序。

高新区回复:(1)2020年4月,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先创区,为保障功能区用气,经与中石油公司协调,拟在傅山区域建设天然气站点,该规划调整涉及区域不仅限于傅山区域,包含整个功能区,不存在侵占能源集团(绿博燃气)经营区域问题。(2)待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成后,燃气专项规划将以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相关程序进行修订,届时将统筹考虑整个区域现状管网及新建管网,避免重复建设。(3)本次调整非专项规划修订,不存在程序问题。

16、高新区市民反映:其为阳光花园业主,2月2日其账户自动被扣除95.71元的电费,2月11日又扣除100元电费,供电部门表示该100元为下个月的预付电费,其认为未经同意更改交费方式不合理,要求供电部门发送扣费短信、抄表数,退回100元电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独生子女费由单位发放,其在民营公司工作,但公司不愿支付独生子女费,咨询如何解决。

市供电公司回复:(1)来电人曾在2021年2月18日打电话咨询过该问题,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与来电人取得联系,经营销系统查询,2月2日扣除的95.71元实际是2021年1月份电费。来电人在2020年7月28日办理智能缴费方式,2021年2月11日系统检测该账户余额低于10元,即发起银行预收代扣固定值100元,工作人员已将实际情况与来电人解释说明,来电人表示理解。工作人员已将预收的100元于2月18日退给来电人,并根据用户要求变更为后付费缴费方式,来电人表示满意。(2)来电人要求发送扣费短信、抄表数的诉求,已告知来电人可手机下载“网上国网”APP,随时查看家庭用电数据及详细信息。

张店区政府回复:《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淄政字〔2020〕102号)第二条规定:“发放渠道和资金来源:1.正常运转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由企业依法落实,经费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照城市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要求,由企业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督促落实。对不落实的企业,职工可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解决。”经协调来电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表示符合政策条件的职工,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证等到单位财务部办理即可。

17、张店区市民反映:其是山东齐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该公司2004年改制,未给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来电人认为2017年之后可以补缴,但社保部门不让其补缴,要求补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经核实,来电人系山东齐隆化工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其反映的问题是要求补缴2011年7月1日以后的基数差。《关于执行省政府鲁政发〔2006〕9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6〕51号)第十三条规定:凡已按规定落实了缴费公示和个人账户对账制度,或虽未实行缴费公示及个人账户对账制度,但法律、政策规定期限内本人未对缴费工资提出异议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单位和职工的补缴申请。经调查核实,山东齐隆化工有限公司对历年缴费按规定进行了公示,履行了职工签字程序。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来电人反映的情况专门向省级部门进行了汇报,省级部门要求按照鲁劳社〔2006〕51号文件规定办理。

18、博山区市民反映:其为域城镇大峪口村村民,开发商紧挨着其房屋建设630千伏的配电室,没有审批手续,存在安全隐患,要求迁移。

博山区政府回复:经核实,来电人反映的房屋为大峪口村旧村改造安置小区3号4号营业房,该处配电室投资金额在30万元以下,建筑面积为13平方米,使用土地类型为村集体建设用地,未办理房屋备案手续,现已责令停工,房屋备案手续未完成前不得开工,目前正为配电室重新选址中。

19、桓台县市民反映:其为新城镇逯家村村民,其孩子患有罕见疾病需终生注射药物,一支药品2万元,现阶段其孩子每月需要4支药品,医保报销后仍花销太大,无力承担,求助给予救助。

市医疗保障局回复:根据《关于将部分罕见病特效药品纳入我省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4号)规定,我市大病保险承办机构对来电人孩子使用的药物(思而赞)费用分四次进行了报销。来电人欲通过村委申请民政或医疗救助,但村委会调查其暂时不符合救助条件。已向来电人详细介绍了其子已享受的医保待遇及医保部门负责的医疗救助申请条件,并告知其后期可根据家庭状况和费用情况申请医疗救助,桓台医保分局将及时提供帮助。

20、临淄区市民反映:其2021年1月27日跟随山东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淄区金山镇冯家村南侧建筑工地使用吊车吊钢材,工作中吊钩挤断其手指,因与山东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无法做工伤认定,其现已出院,但公司至今未按工伤处理,求助协调做工伤认定,鉴定伤残。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时间向来电人详细解释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应其要求,在协调用人单位为其申报工伤认定时,来电人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调解。经协调,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与来电人达成调解协议。

21、张店区市民反映:其为水晶街商铺店主,现物业按照每度电0.92元进行售卖,咨询该价格是否合理。

市供电公司回复:水晶街商铺属于水晶街转供电用户,不是供电部门收费。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文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实行先购电后用电收取方式(预购电),凡是电网总表计量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转供电主体“预购电”电价收取标准最高0.9203元/千瓦时,物业按照每度电0.92元进行售卖符合规定。

22、张店区市民咨询:其为齐悦国际小区业主,其房屋一直未住但物业公司却正常收取费用,是否合理。

张店区政府回复:根据淄价字〔2018〕154号文件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具体收费标准按最高不超过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百分之六十执行。”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房屋空置期间物业公共服务费减收手续时,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确认后,其空置期间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按规定减收。来电人表示已与物业协商解决。

23、张店区市民反映:其使用手机号码132****1366拨打联通客服热线时,被告知可以办理实名认证,但到营业厅却无法办理手机卡实名制业务,要求协调实名认证。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回复:经调查,来电人反映的手机卡号自2009年至今未激活使用,一直未进行实名认证,处于停机状态。来电人要求为此卡号办理实名认证,但无法提供该卡号的归属相关证明,如购买收据、缴费票据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来电人与淄博联通公司,三方会面协商问题解决方案,淄博联通公司表示将会同来电人积极寻找该卡号归属来电人的证明材料,如能确定来电人和此卡的归属关系,联通公司将依法依规为其解决处理。来电人对此解决方案表示认可。

24、淄川区市民反映:老年人在银行取养老金时存在排队且等待时间较长的情况,建议各银行为老年人开通便民通道。

淄博银保监分局回复:淄博银保监分局将积极采取保留、改造、提升等系列措施,着力解决老年人排队、智能设备使用困难等服务痛点问题,提升整体金融服务水平。一是指导老年群体集聚的银行营业网点开通专门服务窗口,取号机设立老年人服务专号,方便老年人办理业务。二是推动智能设施适老化改造,指导银行机构对智能设备进行优化,开发适老界面功能,帮助老年人顺畅使用智能设备。三是提升厅堂专属服务水平,指导银行保险机构给老年客户服务施行“三多”服务,即多搀扶一把、多问一句话、多一点耐心。

25、张店区市民咨询:60岁以上老人乘坐跨区县公交车是否免费。

市交通运输局回复:全市将在7月1日起实行全市范围内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

26、沂源县市民反映:其原在石桥镇卫生院从事卫生防疫工作,该单位拖欠其1997年3月以来共计40余个月工资,拖欠其在职期间养老保险共计18000余元,求助协调发放工资、补缴保险;1999年8月份石桥镇卫生院让其以个人名义贷款1.5万元供卫生院使用,但至今未归还本金和利息,求助协调归还。

沂源县政府回复:(1)关于工资问题。县卫生健康局协调石桥卫生院优先将拖欠来电人的工资进行支付,但来电人其他诉求目前无相关政策依据支持,无法满足来电人诉求。(2)关于补缴保险问题。2020年9月8日石桥卫生院补缴了来电人的所有欠费,已不存在欠缴情况,无需再次补缴。(3)关于至今未归还本金和利息问题。石桥卫生院已将该笔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归还农商银行,无需归还来电人本金及利息。

27、张店区市民咨询:其妻子在原单位时享受人才金政补贴,更换新单位后是否还享受政策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根据《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淄组发〔2019〕31号)、《关于印发“人才金政37条”二十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淄人社发〔2019〕37号)文件规定,正在领取生活补贴的毕业生离职后,一年内转岗就业,符合补贴领取条件的,继续执行补贴政策。来电人妻子变更单位后,一年内重新就业,可以享受人才金政补贴。

28、张店区市民反映:其为大学生返乡创业人员,前几年淄博经济排名比较靠前,但近年发现排名有所下降,建议采取有力措施提振经济。

市发展改革委回复:目前是淄博市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期,我市提出在“十四五”时期,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科教创新、产业、金融、文化、生态、改革开放“六大赋能”,着力做好“创新绿色、动能转换优存量”“着眼未来、高端引领扩增量”两篇文章,以“五个优化”对传统优势产业进行全链条改造,按照“紧盯前沿、打造生态、沿链聚合、集群发展”的产业组织理念加快“四强”产业和新经济发展,加力推动淄博凤凰涅槃、加速崛起。

29、市民反映:其为潍坊人,2020年4月份在淄博某工地跟着包工头干活,包工头拖欠工资,求助协调发放。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经协调,2021年4月26日包工头李某已为来电人补发工资5621元。

30、临淄区市民反映:其为雪宫街道西高村业主,属于外来购房者,2008年1月8日村委统一收取3300元办理不动产权证,但至今未办理,且村委拒绝退还办证费用,求助协调退还办证费用。

临淄区政府回复:经与雪宫街道西高村委核实,西高村共有回迁楼12栋,共466套楼房,在2007年度收取409户同意办理房产证居民的款项,由第三方公司代理办理房产证,经手人为于某。2013年第一批房产证办理完成,后于某失联,剩余90户办证资料及费用未交回公司,导致房产证至今未办理。经街道与社区沟通,待“两委”换届完成后,开会研究(预计6月10号前),如会议通过将由居委会代为赔付,如会议不通过建议来电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31、淄川区市民反映:2019年5月其父在企业事故中受伤,公司一直未处理,请求申请工伤进行赔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来电人于2019年5月1日受伤,已超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法定时限,市人社部门已向其解释了以上法律规定。

32、张店区市民咨询:其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单位无故将其辞退,公司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若单位不再与其续签合同,是否有相应的补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应依据第四十七条规定,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与来电人联系,其表示只是咨询。已告知如有问题,可以拨打电话12333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关注“淄博人社”微信公众号进行反映。

33、张店区市民反映:其为市府东一街职工教育培训中心负责人,该培训中心的房屋性质在2013年前为办公用房,在2013年后房屋性质为集体住宅,但房屋主体及使用形式无变化,求助核实更改房屋性质的原因。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回复:工作人员根据来电人提供的房产证号查询到其所租用房屋是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08年取得,土地证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原淄博市规划局2004年审批规划性质为教学培训楼,因土地用途与房产用途不一致,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向原淄博市房管局申请变更该处房产用途为住宅。原淄博市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出具了用途变更符合规划的证明,原淄博市房管局依据该证明办理了房屋的用途变更,房屋用途变更为非成套住宅。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来电人,其对回复表示满意。

34、高新区市民反映:其为四宝山街道魏家社区业主,2017年与2018年分别给2个孩子办理落户,社区工作人员要求其支付6万元落户费,其咨询派出所户籍科告知落户不需缴纳费用,且社区居民孩子落户也不需要交纳该费用,认为不合理,求助协调退还费用。

高新区回复:经查,来电人分别于2017年11月14日、2018年12月29日向魏家社区提出孩子落户申请。根据魏家社区关于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社区妇女找非农业户口对象的,所生子女落户本社区需交叁万元户口管理费,准予落户,不享受社区居民待遇”“在本社区落户不享受村民待遇的空挂户人员,需收取户口管理费30000元”,当时来电人写了申请并签字确认,为两个孩子落户共支付6万元。“社区居民孩子落户也不需要交纳该费用”系魏家社区享受社区居民待遇的居民孩子无需交纳该费用。来电人于2020年10月13日通过信访部门就该问题进行反映,信访部门已出具答复意见书,建议来电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有关规定,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高新区将根据来电人反映的情况,积极帮助来电人进行协调处理。

35、桓台县市民反映:其2019年至2021年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桓台分公司为其父亲购买意外险,近期其父亲意外去世,保险公司告知该保险理赔期限为购买后180天内,其父亲去世时间已超出期限故无法理赔,但其在购买时并无工作人员告知其期限,求助协调理赔。

淄博银保监分局回复:经核实,被保险人在2021年3月13日因消化系统疾病在桓台县医院住院,于3月23日出院,4月15日在家中去世。按照客户提供的被保险人本次住院病历及相关材料,被保险人居民医学死亡推断书死亡原因为“心衰”,根据国寿绿洲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此次被保险人是因消化系统等疾病身故,不在该意外保险责任范围内。

36、张店区市民反映:其是淄博荣光机电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疫情期间公司亏损严重,求助协调进行融资。

张店区政府回复:经调查,来电人货物积压,资金缺口很大,因其信用卡问题,银行考评不给其做贷款融资相关业务。针对来电人诉求,张店区进行了积极协调,为其联系了担保公司,担保公司经过考察反馈,其贷款较多,同时该企业经营收入不高,无法保证贷款的还款来源,担保公司无法为该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其要求协助融资的诉求无法满足。

37、张店区市民反映:其是硕士学位,欲在张店区申请人才公寓,但2019年11月21日后参加工作才可报名,青岛市无时间要求,建议取消。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回复:我市2019年11月21日出台《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引才用才工作的若干措施》(“人才金政37条”)要求:“市、区县分级大批量建设产权型、租赁型人才公寓,保障不同层次人才的住房需求”。2020年我市依据该文件规定出台人才公寓相关政策,启动实施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通过新建、购买、配建、改建等方式筹集房源,面向2019年11月21日以后,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驻淄高校、科研机构、中央及省属企业)新引进的人才分配。申请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本地(指人才公寓所在区县,下同)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二是本人及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在工作地无住房(青岛市是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5年内没有商品住房交易记录)。因为人才公寓是2019年11月21日在“人才金政37条”中明确提出的,故申请的时间节点规定为2019年11月21日以后,因我市的人才公寓政策是2020年出台并实施的,考虑到政策公平性、稳定性,目前尚不能进行修改。

38、高新区市民反映:其于2021年1月13日在淄博中科金峰厂工作时眼睛下眼睑贯穿受伤,企业让其打了3000元欠条支付治疗费,现已进行工伤认定,要求协调支付剩余的治疗费用及1月份受伤至今的生活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来电人系2021年1月13日发生工伤,2月18日认定工伤,企业于4月2日向高新区社保中心申报了工伤医疗费,高新区社保中心已按规定将医疗待遇报销金额拨付至用人单位账户。经协调,来电人已于4月27日从单位领取了个人垫付的医疗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单位将于5月15日前补发4月份之前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编辑: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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