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人退役后,如果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方式进行安置,涉及费用的内容真的不是很多,基本上一共有三项:
一是个人逐月领取的退役金费用;
二是个人需要缴纳的社保养老费用;
三是需要缴纳的医保费用;
其中对于逐月的退役金费用,个人在退役时,核算多少就是多少,每个月最起码不会少,这个十分清晰明了,自不用多说。
对于个人缴纳的社保养老费用,自由度也比较大,自己根据自己的需求,可以多缴,也可以少缴,当然了,养老保障的一个原则就是多缴多得,少缴少得,这个要看当前和长远之间的需求平衡了。
对于缴纳的医保费用,目前还存在着执行标准不一的争议,在讲这个问题之前,咱们先来看一看在政策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在《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退役后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向当地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所需经费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按照规定缴纳。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照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享受相应待遇。
通过上述的规定,可以读懂两点重要信息:
一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医疗保险可以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解决;
二是退役军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首先说第一个问题,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进行解决。从政策规定来看,因个人身心状况,家庭实际困难等原因无法就业的。
正是由于政策表述的界限不清晰,导致各地执行政策标准不一,什么情况下,才算个人身心状况的影响;什么情况下,才算家庭实际困难;相关的标准不清晰。
随着安置政策的深入推进,各地也逐步完善这个政策的模糊地带。比如说某个地方出台了这样的办法:
在这份文件当中,缴纳认定的标准是“就业困难人员”,不管这个界定标准是否稳妥,最起码有了一个可以依据的标准来衡量。
有句话说得好“有总比没有强”,那么何谓“就业困难人员”这个国家有具体的衡量标准,可以自行进行百度一下。
接下来,再说说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否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问题。无独有偶,前些天,某地的一个战友打电话反馈说,在他本人住院后,在报销环节,才知道他们当地没有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说法,他也是多次到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反馈,工作人员也是一脸的无奈,到目前还是杳无无信,没有解决的办法。
对于这个问题,某地是这样进行规定的,咱们可以参考一下。
上述的规定,从政策角度来说,最起码有了一个解决的办法和依据。
由此,路哥又联想到了另外一件事,前些天对小伙伴们对于士兵安置赋分的标准问题较为关注,对于司务长,技师,士官参谋等岗位,是否纳入加分的行列,各个单位解释也不尽相同,甚至对于相关的标准也是无从下手,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路哥今天说的不是这个话题,说这个事的原因,就是想强烈呼吁,各级部门在制订各类政策的同时,跟进做好释法工作,对于有些条款容易出现理解模糊甚至偏差的,及时跟进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比如刚才所提到的这名战友当地没有缴纳公务员补助的这件事而言,其实也很好解决,当地的省级退役部门出台指导性的办法即可,比如说参照当地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和报销办法执行便可,很简单的一件事,为什么总是用言辞去推脱呢?
一件小事如果推诿了,扯皮了,再小的事也会变成无法解决的事,一件大事,如果当成自己的事去办,再大的事,也许会变成一件小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同时,路哥也强烈呼吁各个部门在政策制定环节,少出现一些不便于操作的用语,多一些军人特有的刚性,行就是行,不行就是不行,也只有这样,才真的能把国家赋予的好事真的办好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