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人社部发〔2012〕69号文件的规定精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被宣告缓刑的)以上刑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费待遇。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退休费的单位酌情处理。
这里有一个由原单位酌情处理的问题,基本生活费可能还有有一点,但这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安排,是一种补助性质的,实际上这只是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一种做法。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由于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是由社保部门来计发的,原单位可能没有办法再酌情考虑生活费了。
按照69号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退休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如已参加养老保险并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待遇处理办法按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科长是在2018年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执行的,由于2018年的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工人在内,都是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养老金的计算办法是按照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执行的,总体上是按照新办法计算的结果执行。
退休后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对于退休人员虽然不再给予具体的行政处分,但如果符合开除处分条件的,会取消退休待遇。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事业单位科长的养老金,分为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个部分。
在基本养老金计算中,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都涉及到缴费年限的问题。事业单位科长是在2018年办理退休,实际缴费年限只有4年,大部分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判处有期徒刑后,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全部被取消,余下的四年缴费年限,根本达不到办理退休的标准。
其中过渡性养老金是完全按照视同缴费年限来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重是比较大的,有的人还要超过基础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清零以后,以前计算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也就清零了,只剩下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
个人账户由于只缴纳了4年左右,划入个人账户的就是本人缴纳的8%,所以个人账户余额是不高的,估计也就是几万元钱,这个部分在刑满释放以后,是要退还给本人的;另外还有几年的职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包括了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如果单位缴费部分因为判刑的原因,不再划入个人账户,那个人账户划入就只有自己缴纳的4%。
综上所述,事业单位的科长,2018年办理退休,退休后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退休金是没有了,至于是不是有生活费,这需要由原单位酌情考虑。在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按照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金的,由于视同缴费年限清零以后,已经不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无法重新办理退休,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是可以退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