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信托业而言,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可算得上是里程碑事件。而在《信托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一年之际,近日,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公布《信托登记管理细则》,对信托登记制度项下的细节内容进行多方规范。
据悉,该《细则》总计11章,共34条,包括总则、信托登记办理、信托预登记、信托初始登记、信托变更登记、信托终止登记、信托更正登记、定期报送、信托登记信息保管、信托登记自律管理和附则。《细则》的框架结构与《办法》登记相关条例相衔接,细化明确各登记流程及操作内容,增强信托登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具体而言,《细则》明确了信托登记各个环节的执行要求,对预登记、重新申请预登记、补充预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终止登记、更正登记的适用情形、需提交的登记信息、登记方式等进行了细化。根据监管部门要求,通过明确分期信托产品的登记要求,加大对分期发行产品的事前报告管理力度;明确发生新增关联交易等需事前报告的存续信托产品,在进行变更登记前应通过信托登记系统向监管部门事前报告,提高事前报告效率。
中国信登方面表示,《细则》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信托登记具体规则,全方位规范登记工作,在登记实际操作方面具有指导意义。此外,完善信托登记信息收集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信托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监测,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把握信托业单体和行业整体的风险状况。而对于特殊信托产品和登记事项要求的明确,更是提升了具体工作的可操作性。
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信托公司报送各类新增信托登记申请累计28000多笔,其中预登记18000多笔,初始登记9000余笔,初始登记涉及初始募集金额34000多亿元;获取产品编码的信托产品共计17000多个。通过“大数据”的方式,信托公司的业务情况也一览无余。
据中国信登方面人士透露,根据行业意见,中国信托登记公司近一年来对信托登记系统进行多次升级优化,不断提高信托机构办理登记的便利性及用户体验;并正结合信托机构的业务开展和系统建设实际情况,采用定期报送的方式更新信托受益权等信息。
此外,《细则》对信托登记的自律管理进一步进行明确。对于信托机构未按规定办理信托登记或者在信托登记中存在信息严重错报、漏报的行为,信托登记公司将及时把有关情况报告监管机构,并视具体情况对其采取口头警示、约见谈话、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管理措施。并且,信托登记公司将根据《信托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确定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中信托登记公司负责的外部定性评价结果。
2017年1月份,原银监会下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将评级结果与信托公司可从事的业务范围相挂钩。在评级系统中,引入行业评级、信托业协会、信托保障基金等外部意见。而此次《细则》明确指出信托登记质量将与信托评级相关,相信这也将进一步引起信托公司对信托登记数据报送工作的高度重视。
本文源自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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