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让企业家感受到辛勤付出获得的财富是安全的,并且传承是有保障的,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伴随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了大量财富和高净值人群,80后、90后逐渐成为民营企业的核心,如何做好家族财富传承成为广大民营企业家关心的问题。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贺恒扬建议,修改信托法增设家族信托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贺恒扬
根据监管部门的定义,所谓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在贺恒扬看来,家族信托作为一种财富传承工具,符合中华文化传统,能够有效解决家族财富传承中的隐私保护、税务规划、企业控制权分散和后代挥霍浪费等问题,稳定民营企业家的心理预期,也能让资本外流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据了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是家族信托的一种重要形式,其设立与一般信托设立有较大的差异性,这就需要信托法以家族信托制度为基础加以细化规定,从而实现与民法典的对接。
除此之外,2001年颁布的现行信托法总体规定比较原则,虽然信托法确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为家族信托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并未明确界定家族信托,限制了家族信托制度对家族财产安全保护和对受益人长期利益保护功能发挥。由于家族信托在境外是比较成熟的业务,高净值人士利用海外信托制度的优势,将大量财产转往海外管理,普通百姓也无法从本土信托制度中获益。
自2013年我国大陆地区产生第一单家族信托以来,参与家族信托的信托公司已数十家,资产管理规模已达数百亿,家族信托业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已经积累了相当经验,具备通过修订法律固定实践成果的基础条件。
贺恒扬建议:
一是在信托法中明确家族信托的定义和设立条件。吸纳《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家族信托的界定和设立条件的规定,设立家族信托制度。
二是修改信托法第二条。建议将“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修改为“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的表述,导致信托与赠与、信托与代理、信托与行纪等法律关系难以区分,造成混淆。在信托关系中,财产权从委托人向受托人发生转移,受托人才可能完整地享有对财产进行管理、处分的权利。
三是增加条文连接民法典和信托法。民法典规定了遗嘱信托,详细地规定了遗产管理制度,在信托法修改中需要有条文来连接民法典和信托法,推动遗嘱信托制度在实践中得到执行。
四是与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衔接。信托法采用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建议与民法典衔接调整为原则上采用登记对抗模式,在维护信托财产独立性与保障交易安全之间实现平衡。
五是明确统一信托登记机构,构建统一的财产登记体系。目前全国性的信托登记中心为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但其功能定位侧重于信托产品的公示与交易,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民事信托需要明确全国统一的登记中心,这有利于提高整个境内个人财富的管理效率,也有助于提高政府部门的运行与监管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