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颜颖
购买资管产品“踩雷”非标违约,投资者如何求偿?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起判决书显示,投资者闫女士在2017年2月斥资百万购买联储证券旗下的“聚诚15号”资产管理计划。但在2018年7月提前到期后,迟迟未能收回投资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有多份联储证券违约资管计划相关的判决书陆续公布,投资者投资金额自100万-300万不等,法院也均判决联储证券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此前,联储证券曾有多只资管产品踩雷东方金钰、凯迪生态等退市公司,公司也被暂停私募资管业务六个月。近期陆续公布的判决数,仍是此前资管业务迅速扩张带来的“后遗症”。
来看详情——
“固收理财”还是“非标”?
投资者闫女士购买的是一款怎样的产品?
判决书中,闫女士表示,她认购的产品为“联储证券聚诚15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业绩计提基准为8.2%/年。
该资管计划的资金用于投向“昆仑信托·联储东方金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则用于受让东方金钰持有的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受益权。该资管计划与信托计划均于2017年1月成立,资管计划期限为24个月。信托资金总规模为3亿元,东方金钰承诺到期后进行回购。
担保措施上,融资方东方金钰的担保措施包括:控股股东云南兴龙实业有限公司为本次融资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东方金钰实际控制人赵宁、王瑛琰夫妇为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融资方子公司金钰珠宝的100%股权收益权转让。
2017年2月,闫女士向资管计划缴付投资款100万元。虽然资管计划期限为24个月,但由于信托计划2018年7月20日提前终止,资管计划也于同日提前终止。但在漫长的等待与沟通中,该资管计划迟迟未能兑付。闫女士遂于2020年4月提起诉讼,至2022年7月底获得二审终审判决,历时颇久。
诉讼中,闫女士认为,联储证券没有履行适当性义务和告知说明义务,也没有引导自己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在尚未签署《资管合同》前,联储证券就已经催促她缴纳投资款,在联储证券的欺骗下,自己才缴付了投资款。
对此,联储证券表示,公司依法合规设立资管计划并建立了风险评估及相应管理制度且备案,委托具有销售资质的机构代理销售,通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对原告的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了测试,不存在闫女士所述的任何欺骗行为。
经查,闫女士曾经购买过两款资管产品,其中一款投资类型为固定收益类,另一款投资类型为非标类产品。闫女士表示,她购买上述两款产品时,被告知为固定收益产品,且已经兑付本金及收益。
案件审理中,闫女士申请对《联储证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个人版)》“投资人签字”处签名字迹是否为她本人所写进行鉴定。经上海市防伪技术产品测评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签名字迹不是闫女士本人所写。
是否尽到勤勉尽责管理义务?
与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相比,作为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在投资管理活动中是否尽到勤勉尽责义务,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是投资者们更关心的问题。
在诉讼中,闫女士认为,资管计划成立后,东方金钰持续违反合同约定,联储证券未采取措施维护资管计划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既未要求东方金钰提前回购特定股权收益权,亦未要求东方金钰提供更多的担保措施。
闫女士称,在东方金钰发生严重经营和财务危机前,联储证券对投资者要求尽快采取法律措施的诉求置之不理。直到2018年7月,在东方金钰未能向信托计划支付当期定期行权费的情况下,联储证券才宣布2018年7月20日为特定股权收益权提前回购日,但东方金钰及担保方均已无能力履行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和担保义务。
联储证券方面则表示,在项目风险发生后,其严格依据相关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合理、谨慎的采取措施,履行勤勉尽责的管理人义务。公司不仅督促还息还指令宣布提前回购,并及时提起诉讼,现正在努力变现中,已经尽到了最大程度的勤勉尽责义务。
对于资管计划的违约,联储证券认为,委托资金未能及时收回的直接原因系东方金钰未能按照《回购合同》的约定按期回购,系正常的商业风险。联储证券并非《回购合同》的当事人,与东方金钰也不具有直接法律关系,无论如何作为均不能改变东方金钰面对的商业风险。
判决书显示,在资管计划成立后,2018年1月,东方金钰公布2017年累计新增借款占2016年末净资产的97.02%;4月发布大股东股权质押公告;5月发布部分资产及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等消息。2018年5月,联储证券派员工参加东方金钰说明会,并于次月派员工对东方金钰进行上市公司类项目现场检查,并向昆仑信托发出指令函,督促东方金钰及其保证人履约。
2018年7月,联储证券向浙江省高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东方金钰向联储证券支付特定股权收益权回购基本价款2.99亿元及相关行权费、违约金等,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在执行过程中。
东方金钰曾被称为资本市场上的“翡翠第一股”,在2015年7月市值曾近280亿元,被称为“疯狂的石头”。但在徐翔因操纵市场被罚后,东方金钰也牵扯其中。
2016年起,东方金钰面临着股价下滑和翡翠市场的低迷,资金链逐步紧张,至2018年正式爆雷。至2019年,东方金钰总负债已近百亿,债务清偿能力可想而知。
2020年9月,证监会公布了对东方金钰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于虚增营业收入5.57亿元、虚增利润3.59亿元等财务造假,东方金钰被采取60万元的顶格处罚,时任董事长赵宁等19名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及罚款,赵宁等4人被市场禁入。
监管曾指出,东方金钰“以全资孙公司为平台,虚构翡翠原石购销业务,通过造假方式实现业绩目标、主观恶意明显”。2021年3月,东方金钰正式退市,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曾被暂停私募资管资格6个月
公开信息显示,联储证券成立于2001年7月,注册地在山东省青岛市,注册资本32.4亿元,最初由山东、河南、湖南、沈阳、西安五家证券交易中心联合改组设立。
截至2021年底,联储证券设有子公司2家、分公司18家、营业部59家。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0.13亿元,同比增长16.64%;归母净利润3678.74万元,同比下降11.93%。属于业内中小券商之一。
资管业务方面,2015年8月,深圳证监局核准联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2016年年报中,联储证券称“公司资管业务取得了爆发式的增长”,截至2016年年底,联储证券资管计划募集规模合计141.35亿元,资管业务管理费净收入为1.96亿。
好景不长,至2018年,联储证券此前发行的多只资管产品陆续传出“踩雷”消息,如中弘股份、凯迪生态、盛运环保等,也包括此次“聚诚15号”涉及的东方金钰。
在定期报告中,联储证券把资管产品的违约原因归结为“2018年经济下行,实体经济疲软的大环境”,并表示将积极履行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做好投后管理工作,推进各类司法程序,建立应急事项处置机制,做好投资者安抚。
2019年12月,深圳证监局对联储证券做出暂停私募资管业务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并指出其存在部分资管计划信息披露不及时,销售不规范,份额种类划分不当,合同条款缺失、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5大问题,引发较大风险事件。
同期,深圳证监局对时任联储证券总经理和资管部总经理出具警示函,认为二人对相关资管计划的违规问题负有管理责任。
2021年年报中,联储证券继续表示,对于存量非标资管出险项目,公司报告期内继续积极履行管理人勤勉尽责义务,努力做好以前出险项目的财产保全、案件审理及强制执行等投后管理工作,促进风险项目处置平稳推进。
在诉讼中,来自监管的调查和回复也被投资者用于证明联储证券的“未勤勉尽责”。
2021年9月,深圳证监局回复给投资者的短信载明:“关于您本次在举报材料中提到的关于聚诚15号尽职调查报告未体现东方金钰的实际控制人赵兴龙、第二大股东牵涉徐翔操纵案,且瑞丽金泽持有的融资人股份被冻结的情况,经对比核查资料,上述事实存在。”
此外,2021年3月,深圳证监局向联储证券投资者出具答复函。经核查,联储证券在相关资管产品(聚诚1号、5号、9号、15号、16号、20号)运作过程中存在问题。
其中,涉及“聚诚15号”的包括:个别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销售不规范;对聚诚15号的尽职调查不充分,资管业务内部控制不到位。深圳证监局称,已要求公司切实履行管理人责任,妥善处理相关资管产品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法院:联储证券承担50%责任
经过一二审的综合审理,最终法院认定:联储证券应承担50%的责任。
在排除资管产品欺诈发行及确认投资者存在损失后,法院的审查焦点主要针对于联储证券是否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和是否尽到勤勉尽责的管理义务两点上。
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在本案中,闫女士对《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签名申请司法鉴定,明确该调查问卷并非本人签署,联储证券亦未举证证明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了风险认知、风险承受能力测评。深圳证监局的答复函亦明确,聚诚15号存在个别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承受能力调查问卷》及销售不规范的问题。
另外,联储证券亦未举证证明闫女士具有丰富投资经验或存在过往购买高风险理财产品的经历。基于此,法院认为联储证券在销售案涉产品时存在未了解客户、未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的问题,未能完全尽到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而作为管理人,联储证券是否尽到勤勉尽责的管理义务?又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指出,联储证券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在案涉资管计划的风险控制上应当尽到专业审慎的注意义务。东方金钰及其保证人多次违反《回购合同》约定事项,但联储证券却没有及时披露和控制相应风险,亦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促使《回购合同》项下的义务得以履行。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亦指出联储证券在运作和管理案涉资管产品过程中存在销售不规范和内部控制不到位等问题。在维护投资者于《资管合同》项下合法利益方面,联储证券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投资者闫女士,一审法院表示,作为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自身所投资产品的交易内容和交易风险,不能片面追求收益而漠视投资风险。原告在投资涉案产品时,未充分了解涉案产品的相关信息,在进行大额投资时本人未签署合同文本,具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不能要求损失全部由对方承担。
虽然案涉资管计划尚未最终清算结束,但考虑到投资者已经产生损失的事实,结合联储证券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酌定联储证券对的赔偿范围为闫女士投资本金的50%,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有多份与“聚诚5号”、“聚诚15号”相关的判决书陆续公布,投资者金额自100万-300万不等。由于案涉情节各有不同,法院大多判决联储证券承担30%-50%的赔偿责任。
编辑:舰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