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频上热搜的“兰姐”,近期再次出圈。
此次不再是汪小菲和大S之间的家庭闹剧,而是俏江南创始人张兰在美国的公寓被拍卖、法院判决张兰赔偿裁决张兰赔偿对方公司总计1.42亿美元(折合人民币9.8亿)。
张兰似乎并未受外界因素影响,3月18日晚间,张兰在直播间高举酸辣粉,对近期美国公寓被拍卖、家族信托被击穿等作出回应,在她看来,“猪养肥了、狼就来了。(欠债)是CVC基金欠我的,我没欠任何人,我怎么会向黑恶势力低头?”
然而据新加坡高等法院公布的判决,法院同意张兰的债权人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以下称L公司)提出的向张兰设立的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的申请。
换言之,张兰在海外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被击穿。在一般认知看来,家族信托是一种财富管理方式,它的主要目的是“风险隔离”。
而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发生之后,信托的安全性受到质疑,张兰的境外家族信托为什么被击穿?信托能隔离哪些风险?如何才能合理合法的保障财产规避风险?
图:新加坡高等法院判决书结论
家族信托,这次缘何未能遮风挡雨?
家族信托具备一定资产隔离功能,那么张兰的境外家族信托为什么被击穿?
多名信托业内人士对36氪表示,信托在资产注入后,就不再归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归属信托公司管理,不再归属张兰所有。
而张兰在将资产注入信托公司后,还在支配信托中的财产,比如购置豪宅等,且未得到被汪小菲及其子女等信托受益人的签字,因此法院认为这笔钱是张兰个人资产,进而被用来还债。
另外,为避免债务而紧急设立的家族信托,也不受到法律保护。此次事件,在2014年接到中国香港冻结令通知和新加坡冻结令之前,张兰急于转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也被法院认定动机不纯。
所谓家族信托,指的是信托公司接受单一自然人或其亲属的共同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向受益人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
一个有效设立的家族信托,其应当具备资产隔离的功能。即委托人(本次案例中张兰)通过家族信托将其财产转为信托财产后,信托财产将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汪小菲以及子女)各自的固有财产。此后,即便委托人或受托人或受益人自身出现偿债不能的情况,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责任财产,债权人无权申请法院直接对信托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或其他执行措施。
德林家族办公室首席执行官贺之颖对36氪表示,“张兰设立信托后,将本人100%持有的 公司Success Elegant Trading Limited(以下称S公司),100%注入家庭信托架构,但并未将 S 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更新,包括添加受托人为授权人以及更新信托受益人为账户受益权所有人。
此外,从 2014 年家族信托设立到 2022 年七年多时间内,张女士授权的转账并未经过受托人的参与,同时得到了银行的批准处理,受托人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张兰作为唯一授权人签字,多次从信托帐户中转出资金。这一系列操作,被法院认定为自身目的所用,而非用于原信托设置的受益人,即张女士的子女即其子女的后代。”
换言之,汪小菲以及子女(受益人)应充分参与家族信托信托资产的管理及分配,案件中资金的管理和流向看起来并未经过汪小菲的签字而处理,或者汪小菲并未在事后提出任何异议。
尽管家族信托具有私密性,但因新加坡高等法院审理案件的判决书是公开的,其中提及了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理由,认定张兰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的实际权利人,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新加坡高等法院审理案件的判决书
第一,在家族信托成立之后,张兰仍可自由地从银行账户为转账、消费;第二,在接到中国香港冻结令通知和新加坡冻结令之前,张兰急于转出家族信托项下资金;第三,张兰的代理人在向家族信托项下资金所在银行发送的邮件中明确提到,家族信托项下有关银行账户为张兰所有。
也就是说,法院认为张兰的离岸家族信托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从而失去了财产保全功能——其家族信托被击穿,无法发挥信托的风险隔离功能。
保证信托隔离风险,需具备哪些条件?
“张兰海外信托被击穿,根源在于违背信托制度的法理和规律,对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滥用,而非信托制度本身。”南开大学信托法在读博士汤杰表示。
实际上,离岸家族信托可以起到避免企业经营风险、婚姻风险而出现财富分割的问题,如果他离婚分割财产、意外死亡或债务追偿,资金将独立存在,不受影响。
想实现这一切,就需要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委托人的权利边界问题。
“信托架构资产一般由个人设立并注入资产,资产注入信托后即将拥有权归信托所有,同时资产的收益权由信托受益人享有,即拥有权已经和个人进行分离,不再归属个人所有,这意味着资产受到保护,免受个人的个人责任,如诉讼或债权人索赔或者是婚姻变化而带来的资产分配,从而实现对资产的隔离和保护。”贺之颖对36氪表示。
张兰信托的家族信托“被击破”的特殊性在于,她家族信托下的财产实际权利人为委托人,而非托管人。通俗来讲说,委托之后,张兰仍然把家族信托当成自己的钱包在使用,正是因为她既想要利用信托隔离债务,又害怕失去对资产的控制会导致的意外,因此过度保留了控制权。这也是法院等机构因为委托人控制权过多而认定其为无效信托的原因。
在贺之颖看来,家族信托资产应受惠与既定的受益人,张兰女士并不是该信托的受益人却可为之所用。家族信托的本质目的在于家族财富的传承,而非逃避债务和纳税义务、隐匿非法所得。若设立(信托)目的有避债和逃税的目的,则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张兰海外信托被击穿,根源在于违背信托制度的法理和规律,对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的滥用,而非信托制度本身。
汤杰博士认为,“信托关系的不平衡性容易导致因委托人等主体权利的‘滥用’而‘脱序’,信托的委托人对于信托管理保留大量的权利,的确会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信托的管理效率,但也极容易以牺牲公平、安全、秩序的价值为代价。
信托功能的实现以信托财产的安全为基石,因此,境内境外各法域均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精密的制度设计保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并确保其安全。然而,信托财产独立性制度一旦被滥用,对信托当事人的过度保护就会有‘物极必反’的效果。”
我国《信托法》《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不得随意被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保全措施,具体规定如下:我国《信托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确立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即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各自的固有财产,除《信托法》第十七条[2]规定情形外,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
业内人士对36氪表示,家族信托具有债务风险隔离功能,但并非“法外之地”,只有信托目的、信托财产合法,才能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