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一案怎么办】之88
正文共:633字 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咨询问题:
某公司欠款不能偿还,但其有两家股东,能否追加两股东偿还所欠债务?
律师回答:
一般情况下,我国公司遵循“有限责任”,也就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净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也有特殊的情况,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包括两方面,一是注册资本瑕疵,二是股东权利滥用。
注册资本瑕疵,主要是股东未履行出资相关义务,又包含3种情况:
1.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此处是指违反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和数额,如果公司资不抵债被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股东还要受出资加速到期的义务约束,在未实缴注册资本范围内清偿公司债务;
1.2违反程序减资不通知债权人,这种情况比较少见,涉事股东应在减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1.3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抽逃出资不仅包括从公司转移现金,还包括转移大额资产,转移的方式包括虚增利润分配、虚假诉讼或合同形成虚构债务赔偿、关联交易转让等形式,因为抽逃属于严重的造假行为,涉事股东包括董事、高管等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公司债务。
滥用股东支配权利、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逃避债务,这种情况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或一人股东滥用投票权、决策权,造成公司损失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比如公司购买奢侈品供股东享用,无力支付货款;比如公司为控股股东贷款购房提供担保等情况。
最后,结合以上分析的结论是:
开办公司应当诚信、依法经营,否则即使是有限责任的股东,也可能被揭开公司面纱,追究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