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保险知识 >

2014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2014年期货公司评级)

2023-04-25 14:08:05 保险知识 阅读 0

Bitget下载

注册下载Bitget下载,邀请好友,即有机会赢取 3,000 USDT

APP下载   官网注册

本案要点:

一、交易指令发出的IP 地址为期货公司的,应认定该帽令的发生为期货公司员工操除非期货公司能够举示相反证据,

二、员工违规操作客户账户造成损失的,应认定期货公司疏于监管,期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10月,李先后在德盛公司开立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账户,开户时双方签署了《期货经纪合同》李在《期货风险说明书》《客户须知》《客户交易须知》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提》等相关文件材料上签了字。上述文件材料明确载明客户开立期明货账户及进行期货交易需要知晓的事项、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客户作出获利保证、不得接全权委托等。开户后李凭期货账号和账户密码等登录账户并进行期货交易(没有账户或密码无法进行期货交易)。李可以在装载有相关软件的电脑、手机上下达交易指并进行交易。德盛公司每天将前一日的交易结算报告发至李的期货账户,李登录其期货账户也可以查看当日以前的历史交易记录。2014年6月前,李未对德盛公司发送的交易结算报告提出过异议。从2010年8月至2014年5月,李的账户共发生20000多次交易记录,成交量12666手,成交金额达200多亿元。2014年6月李对其中10000多次交易有异议认为系德盛公司的工作人员私自登录其账户并进行交易等,给其造成巨额亏损,开始多次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以下简称证券湖南监管局)等部门进行信访、投诉举报。证券湖南监管局对李的投诉进行多次答复,其中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答复的部分内容如下:1.2010年8月至2014年5月,你账户的成交量12666手,成交金额217.15亿元,合计缴纳手续费230.15万元。2.交易记录中的IP地址和MAC地址是确定具体操作地址和操作人的有效途径。你的交易记录涉及恒生网上交易3.0、澎博闪电手、文华财经、掌上财富和柜台五种委托方式,由于德盛公司信息系统设计原因,IP地址记录方面只有通过恒生网上交易3.0、澎博闪电手方式下单的交易记录能够记录客户端的IP 地址,而通过其网上委托产生的交易数据记录的IP地址为公司互联网出口或防火墙内网IP地址,未记录客户端的IP地址。2010年8月12日至2014年5月28日,你在德盛公司交易系统共有20963笔委托,其中10088笔记录的是德盛公司互联网出口的IP地址,4笔记录的是德盛公司防火墙内网地址,10863笔记录的是客户端P地址,另有8笔柜台委托为公司风控强平。根据德盛公司互联网出口防火墙内网IP 地址无法确定具体操作地址和操作人。3.根据你提供的本人与彭赏(德盛公司长沙营业部的客户经理)的聊天记录及交易记录显示,2011年11月18日彭赏在你账户中进行过平仓操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2015年1月20日证券湖南监管局认为2011年11月彭赏违规登录李的账户并代理李从事期货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 理办法》的规定,对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2015年证券湖南监管局在期货公司分类评价中对德盛公司作扣0.5分的处理,德盛公司因此被评为C类CcC级。为此,李与德盛公司曾就上述期货交易损失的责任与分担多次协商处理,均未果。另查明,有争议的交易发生在2011年至2014年5月,交易记录的IP地址是德盛公司互联网出口的IP地址(包括总部的和营业厅的,总部的占多数),即交易记录显示由德盛公司的IP地址发出的交易指令。双方一致认可有争议的交易达10000多次,所对应的直接损失为5066403.11元(不包括产生的佣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关于案涉争议1000多笔交易由谁操作;(二)德盛公司是否对案涉争议100多笔交易的损失承担责任,若应承担,如何确定责任范围.

(一)关于案涉争议10000多笔交易由谁操作。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案涉争议10000多笔交易指令发出的IP地址均为德盛公司。2010年8月12日至2014年5月28日,李在德盛公司交易系统共有20963笔委托,其中10088笔记录的是德盛公司互联网出口的IP 地址,4笔记录的是德盛公司防火墙内网地址,10863#记录的是客户端IP 地,另有8笔柜台委托为公司风控强平。因德盛公司原因,致使案涉争议的10000多笔交易无法查清具体操作地址和操作人。由于德盛公司信息系统设计原因,IP地址记录方面只有通过恒生网上交易3.0、澎博闪电手方式下单的交易记录能够记录客户端的IP地址,而通过其网上委托产生的交易数据#录的IP地址为公司互联网出口或防火墙内网IP地址,未记录客户端的IP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李主张案涉争议10000多笔交易由德盛公司员工操作,在德盛公司有员工曾操作李账户,且案涉争议10000多笔交易发出指令日IP地址均为德盛公司的情况下,德盛公司作为交易记录的持有者,其更有能力证明案涉争议的10000多笔交易的具体操作地址和操作人,应当对该10000多次交易指令不是其员工操作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德盛公司未能就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从原审查明的事实看,证券湖南监管局亦认定德盛公司员工有违规登录李的账户并代理李从事期货交易的事实,因德盛公司员工彭违规登录李的账户并代理李从事期货交易,证券湖南监管局曾对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以及对德盛公司在期货公司分类评价中作扣分处理。综上,李关于案涉争议的10000多笔交易系由德盛公司员工作的庄张,本院予以确认,原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二、关于德盛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同时考虑本案所涉事实中李利华的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李私下将密码告知德盛公司员工,违规委托德盛公司员工代为期货交,且其自2012年3月之后每日都有操作及每日对交易结算报告予以确认,其末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德盛公司员工在其账户反常的频繁交易,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亦有明显过错。关于李主张德盛公司赔偿其交易及佣金损失,双方均认可案涉争议的1000多笔交易造成的损失为5066403.11元,对此,本院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酌定由德盛公司对因案涉10000多笔交易造成李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即2533202元,其余部分由李自行承担。关于李主张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德盛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是基于其疏于对员工的管理造成损害而产生,而非其直接侵害李的利益所导致,在未经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赔偿责任的履行期限并不确定,利息计算缺少起算时间的依据。因此,本案中李关于德盛公司承担利息损失1918932.93元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德盛期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损失赔偿款2533202元;二、驳回李的其他诉讼公请求。​

公司员工动用客户账号进行交易,损失谁来承担!

相关内容

2014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2014年期货公司评级)文档下载.: PDF DOC TXT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