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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刷信用卡该不该还(被盗刷信用卡怎么办)

2023-04-25 18:30:09 保险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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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事\财产权\信用卡纠纷\借款合同

基本案情:2006年老秦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了信用卡,截止2017年5月10日累计欠款本息共计120422.84元未给付。自2016年2月10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开始多次催款,老秦仍未清偿。笔者作为信用卡中心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老秦在法庭上抗辩说,信用卡交给别人提升额度没归还,是别人使用的,和自己无关。并且已经向公安报案,应中止本案审理。对此,法院怎么判定?且看真实案例。

原告诉求: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120422.84元。

被告辩称:非银行工作人员的案外人陈某向被告承诺提升信用卡额度,被告将信用卡交给陈某,其后陈某一直未将信用卡归还。原告自身有管理不善的责任,相应的损失应由原告承担。被告在本案中是受害人,为此被告为维护合法权利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此案正在侦办中,根据我国先刑事后民事的基本原则,在本案事实没有查清前,本案的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中止,如果本案民事诉讼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是对被告合法权利的侵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乙方)老秦于2006年5月向原告(甲方)申请办理了招商银行信用卡,并同意遵守《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条款、细则。

《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中第五条有约定:”乙方有义务保管好信用卡,因保管不善被他人使用信用卡,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故意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的视为违约,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甲方有权收回信用卡,并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约定:”.信用卡如遗失、被窃或者发生其他遭乙方以外的他人占有的情形,乙方应致电甲方客户服务热线办理挂失,挂失经甲方确认后即为正式挂失,凡正式挂失前所发生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或者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则由乙方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合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老秦办理了信用卡,被告老秦于2006年8月27日开卡使用,但并未按时偿还透支款项。截止2017年5月10日,被告老秦尚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81054.56元,利息15608.66元,费用23759.62元未偿还(根据原告庭审时的陈述,费用系滞纳金、分期手续费、取现手续费等)。

此外,被告还向本院举示了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微信通话记录截图一组、渝中区公安分局立案决定书,用以证明2015年5月之后信用卡由案外人陈某持有,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其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申请表、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持卡人账单查询表、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等及原被告陈述等随案为证。

争议焦点: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出借人可以拒绝还款吗?

裁判结果:被告老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止2017年5月10日透支本金81054.56元、利息15608.66元、费用23759.62元,2017年5月11日起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本金81054.56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5608.66元为基数,均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被告老秦负担。

裁判理由:被告老秦向原告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并进行了透支消费,双方构成了事实上的信用卡关系,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授予了被告老秦信用消费额度,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老秦已实际通过该信用额度进行了消费及将信用卡交由他人使用,依照约定被告老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老秦偿还尚欠的截止2017年5月10日透支本金、利息、费用及之后的利息、复利。

对于被告抗辩2015年5月之后其将信用卡交由案外人提升额度产生的债务,原告对此有责任,被告不应承担偿还责任;同时,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本案应中止审理的说法。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所称的刑事追诉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同时本案事实清楚,并不需要以另案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不存在需要中止审理的情形。此外,本案涉及信用卡系被告轻信非银行工作人员的承诺,自愿交给案外人使用信用卡,依照双方的合同约定第六条,其本身存在违约行为且对自己持有的信用卡保管不善也未及时挂失,应当对相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本院对被告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一审宣判后,原告不服,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1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七十四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第一百五十条第5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案号索引:(2017)渝0112民初14959号、(2018)渝01民终3107号

(作者: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郭元江、谭凯文,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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