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Baoshang Bank Limited,简称包商银行)于1998年12月28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前身为包头市商业银行,2007年9月28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包商银行,成为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包头市。
2019年5月24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组建接管组,对包商银行实施接管。2020年5月23日,央行发布关于延长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接管期限六个月,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11月23日止。2020年8月6日,央行发布《2020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称包商银行将被提起破产申请。2020年11月11日,包商银行接到央行和银保监会《关于认定包商银行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的通知》,央行、银保监会认定该行已经发生“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2020年11月27日,徽商银行公告称,该行已与包商银行、包商银行接管组及存款保险基金订立收购承接协议,向包商银行收购承接目标业务、目标资产、目标负债及目标人员,收购价格约为177.35亿元。
从目标业务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1、包商银行北京、深圳、成都和宁波四家分行记账维度涉及的以下业务及资产:
(1)包商银行四家分行账面记录的表内下列业务及对应的资产:对公贷款、零售贷款、存款业务、信托贷款、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及非洁净出表、应收利息及其他应收款等;
(2)包商银行四家分行账面记录的表外下列业务及资产:表外承兑汇票、保函以及委托贷款;
(3)包商银行四家分行账面的中间业务,包括包商银行代理销售的理财、基金、保险、债券、金融衍生品、信托及资管产品业务;
(4)上述业务下的在途业务,包括存量已结清的及存量未结清的待续作业务。
2、最终客户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域外的表内外对公信贷类业务和四家分行零售贷款业务及资产:
(1)包商银行除区外四家分行外,按最终客户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域外的表内外对公信贷类业务(含非洁净出表穿透后对公类客户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域外的信贷业务),具体包括表内外对公贷款、非洁净出表、表外承兑汇票及保函业务;
(2)包商银行区外四家分行的零售贷款业务;
(3)上述业务下的在途业务,包括存量已结清的及存量未结清的待续作业务。
3、最终客户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域外的表内外对公信贷类业务和四家分行零售贷款业务及资产:包括包商银行信用卡发卡地区为内蒙古自治区域外的四家分行信用卡业务,具体包括信用卡存款、信贷资产、信用卡利息、年费、商户佣金、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及其他手续费,及上述业务下的在途业务,包括存量已结清的及存量未结清的待续作业务。
4、表外理财业务中客户注册地在内蒙古自治区域外的业务及资产:内蒙古自治区域外具体包括包商银行或四家分行在其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通过特殊目的载体向融资人以包括信托贷款、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债权及股权类资产及上述业务下的在途业务,包括存量已结清的及存量未结清的待续作业务。
为包商银行改革重组平稳有序推进。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会同建设银行、徽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包头市财政局,以及部分有实力的国有企业联合发起设立新设立的蒙商银行承接。蒙商银行成立于2020年4月30日,该银行定位于城市商业银行,经营范围限定于内蒙古自治区内,目的为收购承接包商银行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
2020年11月12日,银保监会原则同意包商银行进入破产程序。2021年2月7日,包商银行被裁定破产。
以下所有卡片均为已作废,无任何金融功能的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