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吴日新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408211963XXXX2631
地址(户籍地/常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龙华新龙滢水山庄XX栋XXX号
执行案号:(2016)粤08执103号
执行法院: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 (20115)湛中法民四初59号民事判决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广东浩信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偿还流动资金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止按年利率5.6%分别计付利息和复利;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8.4%分别计付利息和复利);
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有权对被告广东浩信管桩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动产变更抵押登记书)及位于吴川市黄坡镇325线国道与塘企一级公路交汇处(深圳龙岗[吴川]产转园首期第C-01-09和C-01-10号土地内)的在建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吴规建字第[2013]096[村镇]号、吴规建字第[2013]097[村镇]号)和土地使用权(吴府国用[2012]第00604号)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有权对被告王彩芳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洪湖路东侧湖景花园湖清阁29A房屋(权属证号:深房地字第4211263号)和16B房屋(权属证号:深房地字第2000088904号)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有权对被告吴丹红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招商东路后海理想雅园B座13B房屋(权属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600925号)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五、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分行有权对被告康时超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招商东路后海理想雅园B座24B房屋(权属证号:深房地字第4000601502号)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
六、被告湛江市坡头区浩信石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海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日新、吴华健、王彩芳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湛江市坡头区浩信石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海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日新、吴华健、王彩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浩信管桩有限公司追偿。
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浩信管桩有限公司、湛江市坡头区浩信石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海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吴日新、王彩芳、吴华健、吴丹红、康时超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法院工作人员联系电话:欧助理 0759-229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