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出口企业备案资料及通关供应链代理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拓二手车海外流通渠道。企业获得批复备案并有出口实绩的,对于其在二手车出口国市场建立售后服务机构等支出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二十条 出口二手车参照享受出口货物退税政策。出口企业凭采购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办理二手车出口通关并取得外汇收入后,可以办理出口退税。
第二十一条 加大金融支持。鼓励各类银行为符合条件的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服务,积极推动中信保实施更加积极的承保政策,为重点二手车出口企业提供风险咨询服务。鼓励企业开展信保保单融资,推荐重点企业纳入银行保单融资“白名单”机制。
第二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加大二手车出口产业链相关企业招商力度,充分利用国家保税园区政策,设立二手车出口专业园区。支持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先行先试,发挥平台优势优化物流和通关流程,促进我市二手车出口业务发展。
第二十三条 支持依法成立的二手车出口行业社会组织发展,重点在行业自律、出口目标国准入标准研究、信息咨询、行业规范制定、政策培训、行业监测及预警、交易纠纷调解、行业共同利益维护等方面开展工作。
海外订单签署
确定客户购车意向后,与海外客户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确定贸易形式、术语和全部详细条款。
3.意向车源查找匹配
与国内车源方企业保持合作,采购所需车源。目前可从全国各地采购符合出口规定的二手车。
二、待出口车辆要求
1.车辆采购前准备
(1)手续齐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公司户则须提供代办人信息、营业执照副本和公章等)及车主本人配合;
(2)与联系人确定车辆的户籍所在地、在哪个车管所办理;
(3)待出口车辆须在年检范围,必须有未过期的交强险保单(如不在须补办);
(4)须确定车辆无违章;
(5)待出口车辆必须为三无车辆:即无重大事故、无火灾、无水淹;
(6)待出口车辆距离报废年限不得低于1年时间;
(7)车架号、发动机号及手续未改动过,并确认车辆出口时所须的海关商品代码;
(8)与车主协商配合过户(代办人、代办手续及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