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期分享的是任志军律师与大成所罗鸿兵律师共同经办的一宗疑难黄金交易类纠纷,一审败诉后二审共同委托笔者与罗律师代理,经过艰难的三次庭审终获改判基本支持上诉请求,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近250万元的成功案例。改判胜诉的关键在于笔者与罗律师经过多夜奋战,罗列梳理了自2016年交易以来的近3亿的交易流水,并结合双方的聊天记录改变了一审认定的交易模式、黄金期货保证金的更变、一审漏记的事实。
一、基本案情
2016年6月起,刘某洋与郑某、陈某建立黄金加工合同关系及黄金原料的买卖合同关系。刘某洋委托案外人深圳市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或其他方式直接将一定数量黄金原料交付至郑某、陈某,郑某、陈某按照交付时的市价支付至刘某洋黄金原料货款,但每千克黄金预留1-6万元货款作为交易保证金。交付后,陈某依据黄金市场交易行情期货交易惯例(以显示黄金原料价格的APP“融通金”显示的价格为准)卖出黄金原料。若交易时黄金市场交易价格高于刘某洋交付给郑某、陈某黄金时的市价,郑某、陈某将高出部分价款支付给刘某洋;若交易时黄金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刘某洋交付给郑某、陈某黄金时的市价,刘某洋支付郑某、陈某差价部分款项。同时,对于刘某洋未交易的黄金原料,刘某洋需按每千克每天10元的标准向郑某、陈某支付仓租费。
双方按照此交易模式交易至2019年12月23日,郑某、陈某向刘某洋发送了《刘某洋与陈某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对账单》,此后双方再未交易。2020年2月起,刘某洋通过微信要求郑某、陈某对账并付款,未达成一致。2020年3月16日,陈某向刘某洋发送微信告知由于其保证金不足,将自动平仓。2020年4月21日,刘某洋向郑某、陈某邮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合同,并在郑某、陈某收到通知(2020年4月21日签收)次日18时停止黄金期货交易并结算。
2020年4月22日,刘某洋起诉郑某、陈某支付近3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一审期间,刘某洋为证明其主张,向一审法院提交了部分工行历史明细清单、部分农行明细清单、审计报告、微信聊天记录等。郑某、陈某提交了部分聊天记录、2016年-2019年交易明细表拟证明对方账目不清、没有结算为由抗辩。由于没有其它直接有利证据且一审代理人没有认真梳理双方的所有银行流水,只是笼统抗辩账目不清,无法结算,一审未支持其答辩理由,支持了刘某洋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败诉。
二审阶段,任律师、罗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梳理每笔银行流水,对应《刘某洋与陈某截止到2019年12月31日对账单》账目记录,结合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一审庭审笔录、对方的代理意见等,逻辑推演出双方的黄金买卖真实交易模式、保证金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的变动,从1万变更为3万后变更为6万、类期货黄金买卖中实际指令并非刘某洋作出,而是由陈某按照上海黄金交所得交易习惯进行交易等,二审历经三次开庭,终于在2022年4月11日收到二审判决,判决结果:撤销一审判决并基本支持郑某、陈某上诉请求。维权成功!
二、本案的争议焦点及维权难点
1、一审期间,刘某洋委托审计机构对多年的黄金交易做了审计报告。明确郑某、陈某应该退还的保证金金额及交易额总额约人民币300万。
2、应该以2020年3月16日还是以2020年4月23日17时59分的黄金价格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3、郑某、陈某是否存在遗漏记账及尚欠刘某洋各项费用的金额。
4、保证金有无从1万元/千克变化为6万元/千克。
关于审计报告,如双方没有其他有利证据情况下,实践中确实在法律事实认定上比较好用。但本案中《审计报告》明确审计资料系由刘某洋单方提供,不能保证资料的真实性,结论又陈述审核的证据是充分的、适当的,前后矛盾。另外,本案对方当事人是刘某洋,但刘某洋提供的审计资料为刘某阳无法确认系同一人。因此,该《审计报告》不应当在法院查明的情况下直接采信。
关于结算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陈某有权在2020年3月16日强制平仓。理由是截止2020年3月13日,刘某洋拖欠保证金80万元,陈某多次要求其补交保证金,刘某洋明确拒绝。而且刘某洋在强制平仓后,黄金交易价格持续下跌。刘某洋不在平仓后立即发函,反而选择在2020年4月22日黄金交易价格高点发函,动机不纯,不符合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
关于金额漏记,陈某于2016年7月15日向刘某洋转账75万元、50万元、823360元、郑某向刘某洋转账50万元,同日退回249760元。2017年2月1日,郑某向刘某洋转账5万元、4.5万元,合计金额为2968360元。扣除退回的249760元、95000元、300000元,合计2323600元。刘某洋主张受陈某委托向案外人林某付款2323600元,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抵销。
关于保证金,保证金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价格行情确定,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保证金从1万变更3万,后来又变更6万元。陈某与刘某洋聊天记录“现在一公斤保证金有六万,你打六万我就认可一公斤,往上累计,你退多少钱回来,我就认可多少”等均可证明,保证金确实不是一成不变的1万元/千克。
三、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四、律师提示:
碰到诉讼或者其它法律问题时,应第一时间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很多时候当事人并不清楚案件的相关法律关系,甚至由多种法律关系组成,也可能表述不清楚案件的客观事实,因此,无法准确的提炼出让法官信服的法律事实,导致不少案件败诉而失去合法的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