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想贷款买车,手续办完后却发现莫名变成了租车。由于没有仔细阅读合同,史某吃了哑巴亏。
近些年,融资租赁业务蓬勃发展,标的物扩展到非营运小轿车,融资租赁纠纷与消费维权纠纷相应增加。记者从朝阳法院了解到,消费者如不会区分融资租赁与贷款买卖这两种交易的不同,就会在合同签订、履行、维权等方面出现被动,甚至面临较大的风险。
贷款买车却变成了租车
史某原本打算贷款购买一辆小轿车,于是在某购车平台下单并支付了首付款26680元。提车后史某却发现,车辆登记在了某融资租赁公司名下,他每个月支付的月供成了租金,购车莫名变成了租车。融资租赁公司告诉他,只有支付全部租金后车辆才能登记到他的名下。
发生纠纷后,融资租赁公司将史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滞纳金。从史某提交的网络交易截图看,购车平台上列有十几种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贷款合同、购车合同、担保合同等。
诉讼过程中,史某表示,他是首次购车且是线上订立合同,在平台上下单时没有见到“融资租赁”的提示。他不熟悉金融产品的细节,也未注意到租金的具体明细,而是在销售的指引下迅速签订了一揽子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之间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也已依该合同发放融资款并交付车辆,现史某拖欠租金未付,因此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至于该网站、销售公司与史某之间如有其他纠纷,可另行处理。
如何区分融资租赁还是贷款买卖?
朝阳法院法官助理何方表示,区分融资租赁还是贷款买卖首先看合同名称。以车辆为例,前者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订立的是《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后者则是《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前者消费者需要支付的是租金,后者应偿付的是贷款,二者交易性质不同。
两种合同导致的车辆权属不同。融资租赁合同大部分属于“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模式,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享有车辆所有权,作为承租人的消费者只享有车辆使用权,在融资租赁公司放款后消费者只有支付全部租金及留购价后才拥有车辆完整的权利,因此售后回租模式更像是“租车”。而在抵押贷款中,车辆一经交付就登记在消费者名下,消费者是车辆的所有权人,待消费者付清贷款,就能解除抵押。
融资租赁模式也有其优势,即门槛低于贷款购车,对承租人的信用资质要求较低,首付通常只需要支付车辆价格的10%,甚至是零首付。而汽车贷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审查则更严格,要求首付比例一般不能低于车辆价格的20%,很多消费者因征信资质问题贷款办不下来就会转为投融资租赁模式。
相应的从成本支出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支出的不仅包括车辆价格,还可能涉及GPS费用、平台管理费、代办服务费等衍生费用,一般会高于贷款购车总支出。
另外,二者的法律责任不同。如果消费者逾期付款,在融资租赁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自行或是委托第三方收回车辆并进行处置。如果是在贷款模式下,销售商或者贷款人则不能以抵押权人的身份收回车辆。
法官提醒:仔细看合同避免吃亏
1.要树立合同意识。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在订立合同时须辨别清楚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抵押贷款合同,支付的是租金还是贷款。电子签约时,须关注车辆所有权归属、支出成本构成及违约责任等与合同性质、法律风险、自身权益维护密切相关的合同条款,切忌签订空白合同或是不看条款草率签字。
2.要培养风险意识。融资租赁不同于贷款买卖,消费者在选择时不要片面听信“零首付、低利率、低门槛”,忽视合同责任和法律风险,在选择交易平台及交易对手时也应注意检索、查验其相应经营资质、信用风险甚至涉诉情况,择优选择。
3.要具备证据意识。消费者应注重保存合同、支付凭证等重要证据,如果是电子合同,需打印留存或是要求对方出具电子签名验证报告。
来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张蕾
编辑 王雯淼
流程编辑 刘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