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经全媒体集团 见习记者 徐倩宜 北京报道
P2P网络借贷已经全面清零,不过相关的法律纠纷却还在继续。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一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的一起裁定显示,红岭创投案涉“委托贷款”的性质,被认定为民间借贷,但因为红岭创投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委托贷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9年3月23日,红岭创投实控人周世平发帖“虽然清盘,但不是说再见!”正式宣布红岭创投清盘,并推出了“出借人全部出借款三年内完成全额兑付”的方案。但是清退情况似乎并不如意,清退进度远远不如承诺所预期。
根据2021年9月18日红岭创投官网的通知显示,平台剩余待兑付金额为156.77亿元,与2019年发布的兑付安排相比,进度远远不如预期。9月22日,红岭创投进行了第58次兑付,金额为5.09亿元,而在此前的红岭官网的通知中,本次预计兑付金额为3000万元,自2020年4月以来,红岭创投所有的相关兑付均为每次3000万元。
2021年9月-10月,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陆续发布《关于“红岭创投”“投资宝”“红岭资本”的案情通报》、《案情通报(二)》、《案情通报(三)》。通报称,“红岭系”线下理财项目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警方已查封冻结涉案资产,并将犯罪嫌疑人周世平等74人分别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逮捕。
“委托贷款”实质为“民间借贷”
裁判文书显示,红岭创投与齐商银行西安分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该行向陕西巨富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1.5亿元人民币。
红岭创投再审称,红岭创投与齐商银行西安分行以及巨富公司签订《齐商银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具有两种法律关系,分别是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以及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其称,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并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并且,其委托齐商银行西安分行发放贷款的业务属于银行标准贷款业务之一的委托贷款。
最高法认为,红岭创投在形式上委托齐商银行西安分行与陕西巨富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但实际上是红岭创投公司和陕西巨富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齐商银行西安分行虽是贷款人但实际是以受托人身份与巨富公司发生借款关系,银行并未自主决定贷款的具体事项,对于贷款对象、金额、利率等主要权利义务体现的均为红岭创投意志。而且,红岭创投公司在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的同时实际承担巨富公司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齐商银行西安分行收取代理委托手续费,并不承担信用风险。
“在最近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将‘委托贷款’认定为‘民间借贷’”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周劲龙律师说道。
他表示,关于委托贷款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进而影响到当事人权利义务规则的适用。比较突出的影响是委托贷款利息、罚息的计算、合同效力究竟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则还是金融借款合同的规则。一方面,由于委托贷款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围,受托人是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因此其具有金融借款合同的属性。
另一方面,委托贷款也具有民间借贷的属性。首先,金融机构以受托人身份与借款人发生借款关系,而非自主决定贷款事宜,有关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借款合同要素均由委托人决定。其次,从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来看,是委托人而非受托银行享有贷款利息收益等合同主要权利,并实际承担借款人不还款及逾期还款的风险。再次,委托贷款资金来源于委托人的自有资金,此点与民间借贷相同。
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岳涛表示,实践中委托贷款不单单出现在银行业,其他金融业也可能出现委托贷款情形,例如信托公司。
“现实中有些机构、公司或个人拥有大量现金同时又限于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非金融机构对外放贷,因此就出现了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实际上是一种通道业务,银行接受资金方的委托并按照指定向特定的人、以特定的条件签订贷款合同,自己仅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不承担贷款风险和信用风险。”他说道。
周劲龙表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前些年,大量资管产品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募集的他人资金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而银保监会2018年出台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无牌照放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法院认为,红岭创投贷款对象主体众多,向不特定对象出借大量资金。
据此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截止到一审判决前,红岭创投平台已向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4500多亿元。依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截止到2020年7月8日,涉及红岭创投公司的诉讼案件已审结1235起。
最高法认为,红岭创投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活动收取高额利息,未取得金融监管部分批准从事对外放贷业务,扰乱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
红岭创投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经营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最高法再审裁定,红岭创投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认定案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无效。
周劲龙表示,近年来,国家对于盲目、无序金融创新导致的各类金融乱象采取一系列整治措施,最高法院这一判例是上述立场在司法领域的反映。首先,再一次明确了委托贷款的司法定性,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应适用民间借贷有关合同效力、利息计算等的裁判规则;其次,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进行经营属于违法行为,且导致相关合同无效;即使借助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这一合法形式也不能改变其违法性;而且,网络借贷中介平台只能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资金、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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