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分类有哪些?
以信托的目的作为划分标准的话,信托可分为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
第一类:担保信托
首先,担保信托是指基于确保信托财产的安全并且保护受托人的合法权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每当受托人接受了一项担保业务时,委托人就会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在受托的期间,是会妥善保管财产的,并保证信托财产的安全性,不会运用信托财产来获得收益。
比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当做是一项担保信托。一般来说,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信托机构在企业发行公司债券时,为便利公司债券的发行,保护投资人的利益来设立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是在西方国家信托机构开展的一项信托业务。
发行债券,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种方法,且企业在发行债券的时候首要必须解决的问题,就是需要解决担保品的保管问题。
第二类:管理信托
管理信托指的是为保护信托财产的完整性,并且是以保护信托财产的现状为目的而设立的一种信托机构。注意,这里“管理信托”里的管理指的是不改变财产的原状以及性质,保障财产的完整性。
在管理信托中,信托财产是不具有物上代位性的。如果管理信托中的信托财产是房屋,那对房屋进行维护保护,保持房屋的原貌就是受托人的职责,并且在这个期间,也能将房屋出租,但是不允许改建房屋。如果是把动产作为对象设置管理信托,例如机器设备等,那么受托人允许将设备出租来获取租金的收入,但是是不允许将动产变卖出去的,也不允许把他换成其他形式的财产。
第三类:处理信托
处理信托指的是改变信托财务的性质或原装,以此方式来实现财产增值的信托的业务。在处理信托此类业务中,信托财产是具有物上代位性的,也就是说财产是可以变化形式的,比如将财产变换为金钱或者企业有价值的证券等,如果将房屋等设立成了处理信托、那受托人是允许将房屋出售换成其他形式的财产的,如果将机器设备等动产设立处理信托的话,受托人也是允许将动产售卖的。
第四类:管理和处理信托
第四类信托形式包括:管理和处理的两种形式。通常来说,由受托人先来管理财产,然后再处理财产。如果委托人将房屋、设备出租等设立为管理和处理信托,受托人就需要先将房屋、设备先出租,然后把他们出售,这些委托人的目的最终是处理信托财产。通常这种信托的形式被机构当做一种促销或者融资的方式。这种方式适合企业在销售价值量巨大的商品,如房屋、大型设备的时候,因为这类产品如果采用了一次性的付款方式时,产品是很难销售出去的,如果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的话,企业又不能及时及时的收回成本。所以这类企业将这些商品做为对象设立的管理和处理信托,这样可以把产品所有权移交给信托的机构,信托机构又可以通过各种形式为企业融通资金。
通过这种形式的话,商品也能够顺利的销售了,企业的资金也能顺利的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