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9日消息(记者 谭琦)为深化拓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扎实开展好能力提升建设年活动,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即日起,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海南广播电视总台、海南省融媒体中心(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联合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推出“关于社保那些事·你问我答”专栏,解答群众遇到的社保医保难题,解读社保医保相关政策。
我们针对近期征集到的一批社保医保问题,邀请相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解答。
问:什么是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答:简单地说,就是没有实际缴费却可以算作缴费的年限,从业人员在其所在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以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干规定》第12条)
视同缴费年限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在所在地(或者原行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各地或行业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会有所不同);二是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需符合国家规定,这一般取决于TA的用工身份(以档案记载为依据);三是即使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存在“不需交却交了”的情况,仍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在实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中,只有原固定工和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在企业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前才可能有视同缴费年限。企业中的原固定工、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按照企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起算时间来判断实际缴费义务开始时间,此外,企业中还有其他人员类型,则需要根据其当时用工类型判断应该何时开始缴费。
(1)原合同制工人——1984年1月起
企业、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用劳动行政部门下达的招工指标招录的原合同制工人,招录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但1984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退休养老基金等社会养老保险费(下同)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2)其他临时工——1989年1月起
其他临时工(含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农民工、家属工等)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1月1日本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期间,未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这种情况不含原计划内长期临时工。
(3)特殊工种人员——折算系数不增加缴费年限
特殊工种人员,经行政部门审批后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条件是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而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对于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来说,从事特殊工种的折算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
(4)跨省转移、跨制度转移人员——按原所在用人单位建立制度时间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用人单位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移交地方管理或者办理转移的,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省外转入的或者跨制度转入者,也是同样道理。
(5)退役军人、随军配偶——按国家规定
军队退出现役的军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在军队服役的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被判服刑等处分人员——不认视同缴费年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被判服刑或者受开除处分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予以承认,按照国家规定取消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不得视同缴费年限。
问: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应当是多少?
答:简单地说,缴费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
有单位参保的职工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的标准是有所区别的。
我们来看看下面这个缴费基数和费率表。
所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是职工工资总额哦!
工资总额有哪些?申报工资基数的组成,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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