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过渡期适当延长背景下,证监会对市场规则再做修订细化。
10月23日,证监会拟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资管细则》)进行修改。
据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资管细则》调整,一是及时完善私募资管业务个别“风险点”规制要求。结合新的风险应对经验,进一步“扎牢”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二是及时疏通影响私募资管业务发展的个别“堵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度优化,进一步打开业务空间,为深化直接融资营造更加友好的制度环境。三是落实新《证券法》要求,做好规则衔接;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精简相关备案、报告事项。
“主要是“查缺补漏”,进行小幅度必要调整,保持规则及行业预期的稳定性的同时,及时解决行业发展及风险防控需解决的问题”。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具体而言,此次修订后的《资管细则》首先完善了私募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总资产/净资产)的比例限制,加强逆回购风险管理。要求资管计划设定合理的负债比例上限,保持充足的现金或者其他高流动性金融资产偿还到期债务。
明确资管计划投资单一资产比例超过其净资产50%的,该资管计划负债杠杆比例不得超过120%。要求集合资管计划合理分散逆回购交易的到期日、交易对手及回购证券的集中度,并按照穿透原则强化交易对手管理。
而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特征,修订后的《资管细则》豁免其适用“同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资产的25%”的限制。规定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允许进行组合投资的封闭式集合资管计划的投资者分期缴付委托资金、在封闭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开放参与,逐步扩大管理资产规模,满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分期、分步投资的需要。
对于业内俗称的“一层嵌套”要求,修订后的《资管细则》也明确资管计划应当遵守。此外,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运作实际需求,明确其接受其他资管产品委托、以资产组合方式投资的,可以通过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
除上述新明确内容外,据介绍修订后的《资管细则》放宽了部分规则限制。
“《资管细则》出台两年多来,经济形势市场环境等发生了较大变化,有必要适应实践需要,回应行业合理诉求,对个别规定进行适度优化,更好发挥资管业务功能,深化直接融资,服务实体经济”。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首先,放宽了投资运作部分限制性指标,给予产品投资运作更大的灵活性。取消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管计划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20%的要求,进一步满足管理人跟投的实际需要,扩大资管产品特别是私募股权基金资金来源。此外,还完善了混合类产品的界定标准。
另外,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非标资产的限制也被适当放宽。允许最近两期分类评价均为A类AA级的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投资非标资产的资管产品,选取头部期货公司进行试点,充分发挥期货经营机构专业优势,提升服务能力与专业水平,满足实体企业风险管理需求。
对照《资管新规》过渡期延长工作安排,将《资管细则》的过渡期也在此次修订中同步延长至2021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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