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1日,44岁的张一向工行重庆市分行提交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信用卡。
之后,工行重庆市分行按约向他发放了信用卡。
得卡后,他从信用卡账户中透支,截至2018年11月22日,他尚欠银行本金36169元、透支利息4698.79元、违约金1456.79元。
于是,银行一纸诉状将张一告上了渝中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一与工行重庆市分行签订的信用卡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工行重庆市分行按约向张一发放了信用卡,张一使用该卡透支消费后,理应及时还清欠款,其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张一应当偿还工行重庆市分行透支本金,并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支付利息、违约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一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截至2018年11月22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6169元、透支利息4698.79元、违约金1456.79元;并支付自2018年11月23日起至欠款付清时止,以本金3616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的利息。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