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A有限责任公司属于非上市公司的老板李四100%控股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李四已经全部实缴,因公司经营需要,李四又汇入公司200万元,请问这个时候是入投资款呢?还是挂老板的借款呢?
情形1:投资款----实收资本,这个企业已经全部实缴,如果再入实收资本,需要变更注册资本,因为实缴资本不能大于注册资本!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 200万元
注意:先变更注册资本到300万元,然后再入实收资本!
情形2:投资款----资本公积,这个企业已经全部实缴,如果再投资,不改变注册资本,因为实缴资本不能大于注册资本,只能入资本公积。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200万元
注意:无需变更注册资本,即可入资本公积!
这种模式谨慎!因为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是需要缴纳个税的!看看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等文件精神,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将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资本不享受优惠,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情况3:借款,以后企业有钱了再归还老板即可
借:银行存款 200万元
贷:其他应付款---张三 200万元
注意:可以借款,以后有钱了再归还老板即可!
这种情形有人担心的是年末公司不还给个人可以吗?完全可以!有人还说老板给公司借款要不要视同销售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通过该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对于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主体限定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未提到“其他个人”(自然人),也就是说,在税法上,个人股东无偿提供借款给企业,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应税范围。
有些人问了,这里老板借钱给公司可以无偿吗?
可以!因为这里的借款人是老板,这个企业的所有他是100%控股的,那么他无偿是有意义的,是为了企业的经营,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最终受益人,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他能无偿。那么,可以有偿设定借款利率吗?可以,按照借款的话,要有借款利息,支付给老板的话,需要老板去代开利息发票,然后支付利息时要按财产所得扣20%个税
注意:如果不是老板是不能无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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