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两名被告人为帮助在缅甸经商的朋友转移资金,借用他人和使用本人的银行卡或者银行卡账号、微信、支付宝进行收款、取款,被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查明,两名被告人借用和持有他人银行卡20张,使用他人提供的银行卡账号8个,同时,未经本人同意,二被告人冒用亲属的3张银行卡。二被告人使用上述及本人银行卡、银行卡账号、微信收款码、支付宝收款码提供给缅甸人,接收到缅甸人的资金后,再由两名被告人持银行卡亲自到银行取现,通过“换钱”的方式将所取的现金等额转移到境外。经查,二被告人使用以上银行账户所接收的资金多来源于被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查询、止付、冻结过的涉案账户,其中包含了新平县辖区电信诈骗案件的款项。法院审理认为,二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23张,数量较大,协助境外人员在境内取款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
出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两卡”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可能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从而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及相关密码都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出售、出租银行卡可能会造成个人信用、财产受损,也极有可能会成为电信网络犯罪的“工具人”,严重损害了公民利益、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侵蚀了社会诚信根基。法官提醒各位公民,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证件,切不可随意泄露或出租、出售,更不能贪图眼前一时之利,收购、非法持有、使用他人信息或银行卡,实施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