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法院判决案例,长期应缴未缴社保费,经投诉举报无法补缴,可以向公司诉讼主张社保费损失赔偿。
终审法院判决的案例,长期应缴未缴社保费,经过投诉举报,已经确认无法补缴,可以向公司诉讼主张社保费损失赔偿。
给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小李在公司里面工作三年多了,从来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费,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以后,他就进行社保费维权,主张公司补缴三年多的社保费,或者是主张社保费损失赔偿。
双方的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已作出裁决,确认三年多的劳动关系,随后他向社保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履行相应用人单位依法征缴应缴而未缴的社保费。
当地的社保征收部门,因为各种各样的客观原因,当然这个客观原因我就不多讲了,出具了无法补缴社保费的书面证明。
于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三年多时间因为公司没有依法缴纳社保费,公司应缴而未缴的社保费那部分钱3万7200元应当依法予以返还给小李,这属于劳动者的权益损失,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这就是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是劳动仲裁不管社保相关问题
于是就起诉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理认定,社保费是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的费用,而这个费用不属于公司欠员工的应发项目,所以,小李要求公司返还这笔公司应缴的社保费3万7200元,没有法律依据,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小李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审理结果不满意,于是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小李起诉公司应缴而未缴社保费,要求赔偿切身权益损失,而且经过向社保部门投诉,社保部门明确回复,无法补缴。
这属于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指定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结果就是一审法院作出改判,小李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