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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产品(我国信托产品创新现状)

2023-07-20 04:22:51 保险知识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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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五类信托

第一,融资规模太大的项目不能碰。

我这么说,很多信托公司的朋友可能很不高兴了。这种融资规模太大,指的是单个项目融资规模。在我看来,只要超过8个亿都算比较大。当然,对于管理机构而言,他们当然是希望项目越大越好,越大意味着单笔的收入会越高,管理的成本会越低,但是对投资人而言意味着风险越大。

首要的便是流动性风险,一个项目一个亿,抵押物可能就是资产2个亿,变现就很容易。那如果一个项目规模是十个亿,抵押物的资产可能就是20个亿,变现的难度自然比2个亿的要大很多。融资规模大的项目是信托机构挣钱多,对我们投资人而言没有任何意义和好处。所以我们这么多年都一直强调尽量不参与这种融资规模太大的项目。

第二,交易结构不清晰的不能碰。

什么叫交易结构不清晰?就是里面套了一环又一环。比如信托套资管,资管套信托,或者信托套有限合伙。为什么这种交易结构复杂的不能碰?因为据我们过去对这个市场的分析,到期出现问题的项目有30%的比例都是因为交易结构太复杂。这就意味着有不同的金融机构在不同的环节去管理,说的好听一点是管理,说的难听一点那就是互相推卸责任。没出事则好,一出事的时候你就会发现,找了A,A说这个问题是B的;找了B,B说这个问题是C的;找了C,C说你是跟A签了合同找我C干嘛。建议投资者尽量做交易结构清晰的项目。所谓交易结构清晰,是指你和信托公司签合同,这个项目是信托公司直接管理的,不需要再委派给第三方。

第三,艺术品信托不能碰。

艺术品信托为什么不能碰?因为艺术品没有公允价值。有一天一位朋友来找我,拿着一个鼎,说这是西周的,值5000万。我看了看说这个东西可能500块钱卖给我,我家还没地方放。他瞪了我一眼,拿东西就走掉了。这些古董、字画,懂的人会认为它很值钱,而对不懂的人,它就是没有价值。

过年了,警惕这5类信托产品绝不能碰,谁碰谁死!

第四,矿产类信托不能碰。

并不是说因为现在的中国经济处在一个下行周期,矿产资源的价格在持续下跌而导致的风险不能碰,而是另有隐情。我给大家讲一个故事你就知道其中的原委。我认识的一个朋友,他用他的采矿权通过第三方评估公司估值十个亿,然后找了家金融机构借款3亿,但是到期之后他并没有还,最后金融机构通过司法程序把采矿权拿到自己名下,但最后变成了一个不良资产。为什么?因为那个矿没有开采价值,煤含碳量太低。而且,第一次评估说它的评估值十个亿,是根据它的储藏量评估的。金融机构第二次再拿去评估的时候,被告知之前的计算方法有错误,它现在只值6个亿了。但最后真实的价值在我看来可能也就值1个亿。我想这位老板其实就是在用这种方式把煤矿卖给这个金融机构。这也是为什么我说矿产类信托坚决不能碰。因为埋在地下几百米、几千米深,看不见、摸不着到底有多少价值。

第五,有自融嫌疑的项目不能碰。

什么叫自融?现在很多集团都有自己的金融机构或者金融牌照,那么很多金融机构在给自己的母公司借款,就像儿子给爸爸借款,或者是给兄弟公司借款。这种在我们看来都叫做自融。这种模式会导致其失去独立性、客观性。并不是说只要有自融就有很大风险,但是这里面一定是有很多风险不是你我所能了解的。

有许多人通过科学的规划,获得了预期甚至超预期的投资回报,但也不乏踩坑一族,不但没赚到钱,反而弄的血本无归,网络上有句话流传甚广:“富豪死于信托,中产死于理财,屌丝死于P2P“,似乎举国上下全民皆被坑。

购买理财产品别踩这三个坑

那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如何才能避免踩坑呢,小编认为,有以下几点需要引起注意:

一:预期收益率 ≠ 实际收益率

无论是银行理财、私募基金、信托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推荐其理财产品时,总是有意无意的混淆概念,传达给投资人一种“预期收益率 = 实际收益率”的观念,其实大不然。

所谓“预期收益率”,只是理财产品的发行人/管理根据其历史业绩、理财计划设计方案等要素作出的一种未来收益率的评估。

“实际收益率”,则是投资人最后获得的超出其投资本金的收益与投资本金之间的比率,理论上说,最终的实际收益率可能会高于预期收益率,也可能低于预期收益率。

产品期限届满后,如果实际收益率达不到预期,则很容易导致投资人不满,乃至发生纠纷。

二:“兜底”条款未必真能“兜底”

根据相关规定,已经明确不允许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保息”,但仍然有不少机构顶风作案,尤以某些信托、私募为甚。

1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刚性兑付”,是业内公认的潜规则,但随着各项政策的出台,“打破刚兑”成了一种必然,但由于一般信托计划发行人在设计产品时会附加一些“增信措施”,如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担保责任、资产抵押、股权/应收账款质押等等,似乎信托计划毫无风险。

其实不然,

不是有实控人担保?可以找他啊~

是啊,但是首先,你得找得到他(搞不好就出国了、失联了、进去了),而且即使你找得到他,他得有能力偿还,对不对?

不是还有资产抵押/质押吗?

你就那么肯定那些资产是“一抵”?那些资产一定足值?那些资产一定能顺利处置?

2私募基金

理论上说,私募基金应该是最能体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理念,投资人自担风险理所当然,但同样,也不乏一些小机构,为了吸引高净值客户,签署“抽屉协议”(比如约定溢价回购),私底下给投资人承诺保本保息,于是,投资人好像可以高枕无忧等着数钱。

私募管理人承诺的“溢价回购”,一般是指定管理人的关联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在约定的条件触发时(比如基金期限届满,但是尚未成功退出),由其向投资人按照一定的溢价率收购其持有的投资份额。

看起来是不是好像也没什么问题?

但我想问的是,项目没有成功退出,甚至项目失败了,关联方愿不愿意回购?有没有能力回购?

可能有人会说,不是协议吗?

你就确定,这样的协议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不信的话,你可以自行去网上搜索相关案例。

“天上不会掉馅饼”,遇到“兜底”的时候,眼睛还是睁大一点好!

三:当心“飞单”

飞单,通常是某机构内部人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诱导客户购买其推荐的理财产品,其目的也非常简单,把客户拉到外面去做业务能够获得更多的提成。

由于飞单是业务人员的个人行为,一旦客户购买的理财产品出现兑付问题而找到该单位时,也往往不会承担相应责任,投资人维权会相当困难。

本文源自上海信托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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