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联系最紧密的行业之一,促进了市场资金与产业之间的互动融通,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工具。然而伴随着融资租赁业的迅速发展,存在的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从业者开始有了更多的思考:融资租赁在实操中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否定的风险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但随着融资工具的功能不断被放大,融资租赁业务在实际开展过程中逐渐出现法律关系名实不符的情况。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名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的案件比比皆是,成为法院否定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最主要体现。
此类案件中,出租人与承租人通过虚构租赁物或夸大租赁物价值、伪造租赁物发票,或以易耗品、在建商品房等不符合租赁物特征的资产作为租赁物来开展业务,以期规避行业监管和法律风险。
对于在以不动产作为租赁物的售后回租案件中,若出租人在签订合同时明知该不动产无法过户,或为了避免缴纳税费不过户,法院一般会基于租赁物并未转移所有权而认定双方的真实意思是资金借贷,而非融资租赁。此外,若租赁物在转让前已经存在被抵押、质押或司法查封、扣押的情形,若租赁公司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且不符合善意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法定要件的,一旦引发诉讼,若承租人抗辩其属无权处分的,法院通常也会认定不构成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合同一旦被否定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则合同的法律性质改变,对应的合同条款效力也会受到影响,这将导致租赁公司的权益受到影响。
建议:租赁公司应严格审核租赁物的真实性、价值及权属文件(包括购买发票、合同、说明书、合格证等),合理设置交易结构,夯实融资租赁交易基础,按照法律规定的物权交付方式完成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手续,保障融资租赁交易安全。
租赁物被善意取得的风险
在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制度,融资租赁这种租赁物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交易模式,容易导致第三人相信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处分权或所有权。加之租赁物多为动产,而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公示要件,故在承租人恶意处分租赁物时,若第三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已支付合理转让价款,并且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已完成相应登记或交付的,则根据《物权法》规定,该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该租赁物的所有权。而租赁物的损失,将直接威胁到租赁公司的资产安全和权益保障。
建议:严格按照上海高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进行及时登记公示。同时,尽可能详细地对租赁物对应型号、存放地址进行登记、拍照,并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张贴铭牌,做出标识。
部分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的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公司往往也会因部分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导致诉讼请求无法被法院全部支持或因诉讼周期过长,延误资产处置最佳时机。
比如对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用途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常见的争议在于首付款是否作为预付租金冲抵逾期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没收租赁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冲抵顺序。法院一般会遵从有约定的随约定,无约定的则会为了避免损失扩大化而优先冲抵租金,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租赁公司的利益。
部分合同对于律师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未能具体列明由违约方承担,导致承租人会以该类费用为非必须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反驳,租赁公司的部分诉讼请求不能完全被法院支持。
此外,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具有跨区域、分散性等特点,案件涉及承租人、保证人、抵押人等多方当事人,若合同对于司法送达地址约定不明,一旦发生诉讼,法院需要对部分或全部被告进行多次邮寄送达,若邮寄不成,则还需要进行为期60日的公告送达,导致诉讼周期延长,项目无法及时有效处置。
建议:租赁公司应完善合同条款,重点针对首付款、保证金的性质、用途及抵扣顺序进行明确约定,对于为实现债权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尽可能罗列清楚。同时,合同中应对承租人及各担保人的司法送达地址进行明确约定,以期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合法保护自身权益。
租赁物自行取回及变现的风险
租赁公司通常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当承租人出现违约事实后,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这是出租人对于租赁物享有所有权的表现。但在实践中,出租人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直接强制自行取回租赁物,承租人往往会以出租人未经催告并给予其合理期限即擅自收回租赁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来抗辩。特别是当承租人将租赁物交于第三人使用时,出租人的强制回收行为会让不明所以的第三人选择报警,可能衍生出刑事案件,导致纠纷升级。
在收回租赁物后,出租人如果没有留存整个回收程序和租赁物处置程序的相关证据,而是直接自行对租赁物进行折价变卖、处置,一旦涉诉,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处置价值提出异议,出租人在无法提供租赁物拍卖或估值的相关证据情况下,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建议:租赁公司在处理承租人违约情形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范,进行催告并给予其合理期限予以改正,避免因不合法的处置行为影响承租人的正常生产经营,致使承租人履约能力进一步恶化,激化矛盾冲突。对于租赁物的价值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则要注意保存租赁物拍卖或估值的相关证据。
风险防控是融资租赁企业的生命线。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现的法律争议,一方面需要国家从立法层面构建并且完善融资租赁交易环节中的配套法律制度,加快推进融资租赁法律制度的落地与完善,建立统一的融资租赁交易登记制度;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也要从自身出发,不断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完善融资租赁合同条款、严格落实出租人应负的审慎审查义务及租赁物登记公示义务,夯实融资租赁交易基础,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投资一点通”发布,2019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