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取得的利息专票是否允许抵扣税额?
答:不一定,这要看融资租赁的具体业务模式,并不是所有的融资租赁利息发票不能允许抵扣税额。
融资租赁业务分为直租、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和转租赁等模式。目前税法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按照“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余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现代服务——租赁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
第一条(四)3.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所以,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该业务取得的租赁利息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其余的融资租赁业务按照属于“现代服务——租赁服务”,其取得的租赁利息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