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郭灿炎律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至9月期间,蔡某1与哥哥蔡某2(另案处理)为牟利,多次买卖USDT虚拟货币,利用名下5张银行卡接收上游犯罪所得资金,将收到的资金转入到支付宝、微信的理财平台购买理财产品后提现到银行卡,而后到银行取现,由蔡某2前往北京等地与上家当面交接并收取好处费。经查,蔡某1的5张银行卡转入并取现资金虽然仅是74万元,但本案资金涉及多起诈骗案件,总金额超过1100万元,据检察院统计已报案受害人多达28人。
2021年11月30日,蔡某1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扣押犯罪工具OPP0手机1部。2022年1月10日,蔡某2在蔡某1及其妻子李某的规劝下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被告人蔡某1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律师解读】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郭灿炎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分析案情,阅卷后仔细核对证据,与检察机关进行深入沟通,认为蔡某1虽然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但具有从轻、减轻情节。通过详细分析及与检察机关沟通,征求蔡某1同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因此,在辩护中辩护人重点从量刑罪轻方面辩护。具体如下:
一、蔡某1具有立功情形,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蔡某1在案发后,主动劝说同案犯,即蔡某2(其哥哥,另案处理)自动投案。蔡某2在劝说下主动投案自首,属于立功,可以给予从轻、减轻处罚。
二、蔡某1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接到侦查机关问讯通知后,蔡某1按时到达指定场所,如实供述案件相关事实,未有任何的隐瞒,帮助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了危害,悔罪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蔡某1的主观上并无掩饰、隐瞒的犯罪故意,犯罪情节较轻,危害不大。
蔡某1在本案的犯罪活动中,主观上并无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故意。蔡某1仅有初中文化,文化水平较低,在足浴店做的是按摩、足浴等工作,没有接触也没有从事过金融、互联网、虚拟货币等工作,对金融、虚拟货币、网络犯罪认识不清,只是听按摩客人说可以赚钱,疫情期间自己还处于怀孕和哺乳期,仅是想增加点收入补贴家用,根本没有意识到也很难辨识从事的兼职是犯罪行为。
四、本案蔡某1当庭自愿认罪,庭前已缴纳罚金,悔罪态度真诚,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证据显示,蔡某1在侦察、起诉和审判期间,对自己的犯罪活动和全部过程,均能够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落实案情。这充分证明本案蔡某1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决心痛改前非,认罪态度诚恳。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前已缴纳罚金,是悔罪的积极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依法应酌情从轻处罚。
五、从本案证据材料看,应当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我们认可使用5张银行卡收到74万元的事实,但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刑事报案受理材料,该74万元并非全部都是受害人的资金。经审查,有些与本案无关,应当予以排除;有的与本案有关,但也可以排除的数据。因此,蔡某1的犯罪金额并非检方指控的74万元。
六、蔡某1案发前无刑事犯罪记录,本次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蔡某1在案发之前一贯遵纪守法,并无任何前科劣迹,此次犯罪是由于年龄较小,涉世未深,生活和自身教育环境的缺陷,导致误入歧途,属于初犯、偶犯。蔡某1的犯罪行为较轻,危害不大,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案发后,蔡某1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与违法性,真诚悔过,请求法院能给其从轻处罚,给予悔过自新的机会。
七、蔡某1系从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当减轻处罚。
本案实际上就是一些从事诈骗活动的犯罪分子,通过在QQ群等聊天群发布相关信息,以买卖USDT虚拟币的交易方式,掩饰、隐瞒犯罪赃款。实际上蔡某1所获得的非法收入甚微,100000元仅获得了100元,背后从事诈骗活动、操控非法理财软件才是真正的主要罪犯,而蔡某1仅仅是辅助之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应当处于次要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减轻处罚。
八、蔡某1作为养育三个儿女的母亲,最小的孩子刚过哺乳期且有先天疾病,家中上有老人需要赡养,下有子女嗷嗷待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蔡某1幼年丧父,从小由母亲拉扯长大,长大结婚后生养两个儿女,养育前夫一个孩子。最小的女儿刚过哺乳期但还没有断奶,有先天性疾病,家中需要支撑。还有母亲需要其赡养尽孝,胞兄蔡某2因为参与本案已经被判刑,尚在服刑期间,希望法庭能够从人道主义出发对蔡某1酌情从轻进行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郭灿炎律师意见,判处蔡某1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蔡某1也认可,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