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来,吕梁全市两级法院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案件73件,对137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力打击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为全市防非处非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让群众从源头上防范非法集资风险,远离非法集资陷阱,守护群众“钱袋子”安全。4月28日上午,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干警携手市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作人员,联合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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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现场
干警们通过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以案说法以及解答法律问题等形式,向群众介绍非法集资的形式特征、常见手段及严重危害性。特别是对年龄较大的群众,着重提醒他们一定要警惕那些以提供“养老服务”,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的非法吸收资金行为,防止上当受骗。银行工作人员也同时在现场进行金融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理财理念,提高金融知识储备。
宣传活动结束后
市中院干警与银行工作人员就近年来我市打击非法集资情况以及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等情况进行了座谈。市中院刑二庭副庭长米守福建议,银行可以充分利用其营业网点点多面广的便利条件,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日常工作中对客户进行宣传教育,发现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及时向客户做好警示提示,同时加强员工管理,严防从业人员参与、协助甚至组织非法集资行为。
本次宣传活动有效地加强了法银双方对于反非法集资的深入了解,推动了反非法集资工作有效开展。同时,通过法银双方互联互通,进一步提高了金融风险管控水平,为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您知道什么是非法集资吗?
您知道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您知道非法集资的危害表现是什么?
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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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等,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是以虚假宣传造势。不法分子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制造虚假声势。
四是利用亲情诱骗。有些非法集资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有时采取类传销的手法,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非法集资的危害表现在
一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和大量社会治安问题,甚至引发局部地区的社会动荡;
二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蒙受严重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三是非法集资属违法行为,参与者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
对于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将按法律法规予以坚决取缔。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要提高认识,主动学习掌握必要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常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端正心态,理性思考和分析,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的道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对 “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一夜暴富”等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不要上当受骗。
吕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