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被人占有、支配和控制,具有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双重属性的电子信息资源。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人们在网络上花费越来越多的时间和精力,网络俨然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人们在利用大量时间上网的同时,为其付出的精力和心血使得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具有了价值。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确定了我国网络虚拟财产的可继承性原则,但是,我国目前现行的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具体规定仍存在空白,需要加以探讨。我们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可继承的。
网络虚拟财产有何特征
虚拟性。虚拟性是网络虚拟财产中最首要的特征。传统财产为一般意义上有实体的“物”,虚拟财产则不同,它没有实体。作为一种“看得见摸不着”的无形财产,它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不会为人所感知,并且人们的交易一般也是在虚拟的环境中进行。正是由于其交易的虚拟性使它与现实中的货币有了某种联系,体现出了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但虚拟财产不能与网络脱离,它只能存留于网络。
价值性。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的经济属性在市场交易中表现明显,人们通过买卖交易完成对虚拟财产所有权的转换,同时也体现出虚拟财产作为商品所具有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不同的虚拟财产给人们带来不同层次的经济效益。比如网络游戏中,玩家通过购买游戏装备、点卡来提升自己网络账号的价值。现行的网络游戏开发公司除了从游戏用户注册数量获得收益外,通过向玩家有偿提供游戏装备、账号升级等也成为网络游戏开发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当然,不同玩家之间也可以以购买的方式完成账号买卖。还有淘宝上一些销量很高的皇冠店铺,它们在网络上的交易量并不亚于现实店铺中的交易量,甚至更多。当这些淘宝店铺进行转让拍卖时,最终的成交价格体现了淘宝店铺的价值。
可再现性。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财产,一经损毁、丢失就很难恢复到原来的形态,具有不可恢复性和不可再生性。但是在虚拟网络中,当网络虚拟财产遭到损毁、灭失时,网络服务商或运营商可以运用预先设定好的程序和技术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修复。所以从可恢复性来说,网络虚拟财产有的丢失后可找回再现。
时间和空间限制性。时间上的限制性是指网络虚拟财产并不具有永恒性,并不会一直存在于网络环境中。当网络运营商停止运营网络项目时,用户在其上保存的虚拟财产会消失。但用户对其停用一段时间并不会导致网络虚拟财产的消失。比如账号类,用户一段时间的不登录并不会使账号消失。空间上的限制性是指网络虚拟财产不能脱离网络的存在,它的有效使用前提是存于特定的网络环境,不能成为有形的“物”存于人们日常活动的空间,而只能存于特定空间。
谁来继承网络虚拟财产
由于网络虚拟财产有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的双重属性,在确认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时,不能遵从《民法典》中规定的传统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比如空间相册、邮件等数据资料,更多的是包含人的真情实感,蕴含精神价值,这类虚拟财产有的时候并不与继承人相联系,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方式继承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可以从虚拟财产的类型着手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进行分类讨论。
第一,如果是纯粹的经济利益型财产,比如淘宝店铺、游戏装备等,此类财产因为不用考虑感情成分,继承人可以按照《民法典》规定的传统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顺位继承人之间按照等额继承财产。
第二,对含有精神价值的虚拟财产,诸如相册、邮件等,这种类型的财产并不同于上述财产,不具有纯粹性。往往涉及情感因素,继承人想要继承此类财产也多是出于“睹物思人”的情怀,缅怀先人。因此,对于确认这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可以采取相关人联系原则确定有关继承人。如被继承的物是与好友相关的邮件往来,则由其好友继承;被继承的物是与父母的合照,则由其父母继承。至于审核方面,由于网络用户大多是用虚拟身份,为审核增加了难度。因此审核时,可以要求继承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可以有效证明自己和被继承人是何种类型关系的材料。关于这方面的可操作性,可以使用公告的方法,规定在一定时间内由相关联的利害关系第三人主动要求继承,若一定时间后利害关系第三人并没有提出继承或者与继承相关联的人已经不在,无人继承的情况下,再按照传统继承原则顺位继承。
另外,在分配时,具有经济利益的虚拟财产,可以对比传统财产分配方式,指定几位或者一位继承人继承,这类财产具有不可复制性。但对于具有精神价值的财产,由于其可以不断复制粘贴,这类财产的继承可以由多位与此财产有关系的人共享,发挥它的最大价值和作用。想要顺利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在技术层面上也有一定难度。有的人并不会具体操作,有导致虚拟财产灭失的风险。这时候就需要运营商的配合和技术人员的帮助,以一定程序进行。
哪些属于可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
现在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看法不一。有的运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将可继承客体进行罗列;有的使用概括分类的方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客体归纳分类。信息化不断更迭的时代,网络虚拟财产只会衍生出更多的种类,采用列举式确定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显然不能列举穷尽,并且操作复杂,不宜采用。使用概括分类式操作,简单实用,更加适宜。
按照概括分类式可以将可继承的网络虚拟财产客体分为三类:账号类财产、经济利益类财产和精神价值类财产。之所以把账号类单列出来,是因为此种财产不同于其他两种财产,具有特别的属性。账号类财产类似于QQ账号、微信账号等,严格来讲其所有权并不归属于网络用户个人,网络用户对它们只有使用权,没有占有支配权。但是这些账号相当于用户进入虚拟世界的“钥匙”,只有输入账号密码才能登录服务器,打开虚拟世界的“大门”。而很大一部分网络虚拟财产,不管是经济利益类还是精神价值类,都需要输入账号密码后才可以得到。所以为了便于实现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尽管网络用户只有账号的使用权,但根据账号的特殊性,笔者认为,账号类虚拟财产也可以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其他两类虚拟财产可以由前述确定主体的方式得到继承。
被继承人隐私权如何保护
虚拟财产尤其是蕴含精神价值类的财产,往往含有隐私,甚至会关联到第三人的隐私,继承人在继承这类财产时,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造成隐私泄露,有的时候还会有侵权的情况发生。
隐私分为个人隐私和共同隐私。这两种要分开对待,按照不同情况处理。关于个人隐私的虚拟财产,可以交由近亲属或者与被继承人有亲密关系的人进行继承。
一方面,家属会尽力保护被继承人的名誉、尊严不受诋毁,会尽力尊重被继承人的个人隐私。另一方面,与被继承人亲近的人往往在人格利益上也是相关联,如果非法侵害被继承人的人格利益,那么他们的人格利益也会遭受损失。所以交由近亲属继承是适宜的。至于涉及共同隐私的虚拟财产,不用考虑继承顺位,在共同隐私范围内的群体成员之间进行继承。
无人继承网络虚拟财产如何处理
当虚拟财产没有继承人时或者继承人已经不在的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没有人继承网络虚拟财产的情况,使得网络虚拟财产成为无主之物。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没有人继承公民死后留下的财产,且没有发生遗赠,公民遗留的财产会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但虚拟财产没有人继承时,将其收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并不妥当。比如无人继承的店铺、网站,若归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可能很难得到充分应用,难以发挥它本来的效用。而对于精神利益类的财产,归属国家并无意义,它只是对近亲属和与之相关的人有意义。
对于无人继承虚拟财产的情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纯粹利益型财产没有人继承的,可以让运营商继续运营或者对其进行拍卖,发挥它的最大效用和利益。涉及精神价值和隐私的财产,进行公告后无人提出继承的,可以在公告期结束后,由运营商进行删除处理。
来源:人民邮电报
责编:张妍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