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肖某表示欲向被告人李某(29岁,湖北人)购买毒品大麻,后被告人李某将两袋毒品大麻叶邮寄到肖某指定的酒店,肖某按照被告人李某的指示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比特币,并将所购买的比特币支付给被告人李某。2021年12月2日,民警从肖某处调取上述毒品大麻叶,经取样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
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携带毒品大麻叶,从湖北省驾车到福建省泉州地区,再次贩卖给肖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扣押交易的毒品大麻叶,经取样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
该案件已于2022年5月27日结案。
裁判结果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考虑到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上述判决已生效。法官后语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毒品犯罪的形式也在不断变化,虚拟货币的出现更是为毒品犯罪提供了新的交易方式。“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因不需要绑定银行账户信息等去中心化支付的特点,在本案中被用于毒品支付交易,隐蔽性强。不过,犯罪分子终究是为了牟利,虚拟货币也无法让犯罪行为真正“隐形”,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