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其开设的微信公众号“浦江天平”,发布了案例《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怎样执行返还交付?丨案例参考册》,该案例认可了比特币是一种虚拟财产,有其自身的价值。
尽管,在全国层面,将比特币认定为虚拟财产的判决并不少见。例如:
但是从高院层面发布案例,对比特币的性质进行说明和定性,在全国来说,则是第一例。
我们国家是不赞同、不支持挖矿行为的,但作为虚拟财产的比特币,则是予以保护的。
为什么说比特币是虚拟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我国的民法典对虚拟财产这个概念是认可的,但到底什么是虚拟财产,则未作规定。我认为这是《民法典》刻意的,有意义地缄默。因为虚拟财产是这个时代的新事物,对于其内涵以及外延的总结辨析,无论是理论还是实务,都没有准备好。《民法典》利用这条,承认了虚拟财产,然后把定义什么是虚拟财产的工作,交给了司法实践。这是一个聪明且切合实际的做法。
比特币之所以能够被法院认定为虚拟财产主要是以下三个原因:
第一,比特币的产生,来源于“挖矿”。购买、维护相关“挖矿”的设备,支付电费,其实是一个支付对价的过程。即,比特币并非无偿获得的。我认为本质上,比特币其他的财产财富一样,是体现了社会劳动时间和付出的。
第二,比特币总量一共为2100万个,是恒定的,稀缺的。
第三,比特币是可以支配的。
同时要注意的是,尽管人民法院认可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属性,但是,这和认可比特币作为货币是两码事儿。在我国,比特币不是货币,不可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