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宣判,被告人余某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宣判后,二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5年5月至2018年2月,兰某民(已判刑)、欧某鸿(已判刑)成立深圳前海亚文仓亚元数字货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建立“亚元”、“文旅资产”等虚拟资产的网上交易平台。
通过网站平台吸引会员投资,并引诱其他人员加入,形成省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县级分公司、乡级分公司、股东会员、普通会员6个层级,根据发展下线人数、投资额,按照动态、静态奖励的方式进行返利。
动态模式按照个人业绩确定推荐奖比例,业绩2万元以上的,奖金比例为6%;10万以上的,奖金比例为8%;50万以上的,奖金比例为10%,集团公司考核三个市场,最低业绩不低于15万元;150万以上的,奖金比例为12%,集团公司考核三个市场,最低业绩不低于20万元;500万以上的,奖金比例为14%,集团公司考核三个市场,最低业绩不低于80万元。
静态模式就是投钱进去以后,不发展下线,按照平台每日交易量分红。公司还设置级差奖、平级服务奖等奖项。该传销组织共计发展会员341081人,安置层级1433层,推荐层级164层,吸纳传销资金达199803万余元。
该组织兰某民是创始人和领导核心,全权处理公司的各项事务,欧某鸿负责公司的制度设计、市场开发、发展下线、处理平台上的一些繁杂事务,按照兰某民的指示做事,管理省代理微信群,让省代理宣传“亚元”及“文旅资产”。李某康(已判刑)是整个集团公司的董事长,负责财务。公司先后发展会员被告人余某平、李某英以及李某、丰某洋、伍某平,阳某、吴某、彭某群、刘某(均已判刑)等人。
被告人余某平、李某英以及李某等人加入后,采用发微信、开现场会、组织参观等方式进行宣传,以投资“亚元”、“文旅资产”为名,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会员,形成普通会员、股东会员、乡镇级分公司、区县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等多个层级。根据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及投资额,按照静态奖励、动态奖励等方式进行计酬、返利。
1、2017年9月,余某平经欧某鸿介绍成为会员,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宣传推广“亚元”、“文旅资产”,其会员账户ID为“58”,安置注册会员账号15614个,安置层数212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5676人,层级46层,吸纳传销资金人民币2040万余元。现为省级分公司级别。
2、2017年9月,李某英经余某平介绍成为会员,通过微信群等方式宣传推广“亚元”、“文旅资产”,其会员账户ID为“59”,共安置会员账号13054个,安置层数211层,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13130人,层级45层,吸纳传销资金人民币1659万余元。现为省级分公司级别。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余某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人余某平、李某英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人余某平上诉提出,其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只在公司作日常杂务,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其无罪。
上诉人李某英上诉提出,原判量刑畸重,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