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这是自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刑法条文作出重大修改之后,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案件法律适用的又一明确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修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当时最引人注目的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最高刑罚突破了十年封顶的约束。增加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适用。这一次《解释》的出台,对有关定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且进一步明确有关法律适用的争议问题。
修改后《解释》保留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不变,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增加“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这也就证明了我两年前所说的电信网络犯罪和虚拟货币犯罪必然替代P2P犯罪成为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新类型。不过针对老人的犯罪日益猖獗也说明了世风日下,底限下降。所以这次司法解释对此均有涉及,对下一步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支持。
将非吸的公开性认定条件“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修改为“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增加了通过网络媒体对外宣传的形式;这和相关推广更多地采用微信、微博、抖音等网络媒体来规避法律的行为提供了管制依据。
增加了关于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金额认定,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突破了十年有期徒刑的规制,所以对于犯罪金额的明确有利于基层法院判决的准确性。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的。“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50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该解释也对吸收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经营的公司给予了宽大处理的空间。该解释增加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的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规定。这也是刑法宽严相济原则的体现。
对集资诈骗犯罪金额的认定问题这次司法解释也有了明确的说明: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