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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虚拟货币套进去了怎么办

2023-04-26 16:31:52 币百科 阅读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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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采取去中心化的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虽然名称中有“货币”二字,但因其并非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市场的火爆,国内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大家也提出了相应的疑问:

  • 比特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

  • 非法取得的比特币是否应该返还,又应如何确定价值呢?

老谭检索了相应的司法案例,其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李某、皮某诉闰某、李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最为经典。

非法取得的比特币是否应该返还,如何确定价值?


本案中,法院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进行定义、并确定相应的司法救济方式,这些观点基本代表了国内司法实践的主流态度:

  1. 比特币作为虚拟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其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当比特币作为合法私人虚拟财产受到侵犯时,应当予以司法救济。

  2. 当案涉网站并非国家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时,不能将案涉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作为损失的认定标准。侵权人不能返还时,不宜适用客观计算方法确定损失金额,可依双方认可价值予以折价赔偿。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2日,被告闰某、吕某、张某、傅某到皮某、王某的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的方式,殴打和威胁手段,迫使二人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闰某等四人指定的账户内。

后经法院审理,判定双方虽存有经济纠纷,但无证据证实纠纷的过错方系皮某、王某。闫某等四人在庭审中均表示自愿返还从皮某、王某处获取的比特币及天空币。最终,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闫某、吕某、张某、傅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至八个月。

然而,王某、皮某始终未等来闰某等人承诺返还的比特币及天空币,两人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沪0112民初12592号民事判决:

  1. 被告闫某、王某、孙某、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李某、布某“比特币”18.88个,“天空币”6,466个,若不能返还,则“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天空币”按每个80.34元赔偿;

  2. 驳回原告李某、布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闰某、王某、孙某、岑某依法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6日作出(2019)沪01民终13689号民事判决:

  1. 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

  2. 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闫某、王某、孙某、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被上诉人李某、布某比特币18.88个,若不能返还,则按每个人民币42,206.75元赔偿”。

裁判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非常典型,也是其他同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所在:

  • 诸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 闫某等4人是否应将比特币返还给李某、布某,如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是否应赔偿损失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诸如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否具有财产属性,是否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理由如下:

1. 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故其具备了权利客体的特征,符合虚拟财产的构成要件:

  • 第一,《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

  • 第二,比特币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比特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加密型“货币”,其生成机制为:通过“矿工”“挖矿”生成。该过程及劳动产品的获得凝结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同时比特币可以通过金钱作为对价进行转让,并产生经济收益。

2. 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虚拟商品的属性,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等文件,虽然否定了此类“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法律地位,但上述规定并未对其作为商品的财产属性予以否认。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亦未禁止比特币的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更提及,“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闫某等4人是否应将比特币返还给李某、布某,如存在返还不能的情况,是否应赔偿损失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法院认为,上诉人实施犯罪行为取得的比特币理应返还被上诉人,不能通过客观计算方法确定损失金额的,可依双方认可价值予以折价赔偿

1. 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被告在诉讼中曾作出的承诺,被告均应将系争比特币返还原告。

  • 根据生效刑事判决查明的事实,被告至原告住处,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殴打和威胁的方式,迫使原告将持有的比特币等虚拟币转入闫某等人指定的账户内,被告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 从民事角度而言,被告迫使原告转出比特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利。生效刑事裁定书中还载明,被告自愿返还从原告处获取的财物。

2. 侵占他人财产,若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

通常,赔偿金额需要考虑财产受损时的市场价格、被侵权人取得财产的价格、侵权人获得的收益、双方就赔偿金的主张金额等因素,综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 本案中,CoinMarketCap.com网站并非我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故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认定原告损失的标准。

  • 二审中,就被告如需向原告返还比特币,而被告返还不能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比特币的折价赔偿标准问题,被告向法院确认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予以赔偿,原告对该折价赔偿标准亦予以接受,故法院对比特币按每个42206.75元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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