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微信公众号消息,为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内蒙古自治区将实行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内蒙古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如下:
一、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用电实行差别电价。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 1 元。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电网公司按照项目名单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
二、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加强电力市场秩序监管力度,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加强甄别,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禁止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让利。已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停止交易。
三、禁止擅自接入电价低的供电线路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四、此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内蒙古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
1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召开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工作会议。会上,规划发展处传达了有关部门关于严查严处“挖矿”活动相关文件精神,对下一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要求企业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进一步开展自查、排查,按照“严密监测、严防风险、严禁增量、清退存量”的总体思路,严肃查处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按期上报排查情况。
来源:内蒙古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