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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出去的是一沓沓人民币
偿还的却是虚拟货币“比特币”
这类清偿金钱债务行为有效吗?
且看河南省禹州市法院
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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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
偿还部分借款后
还有7万元未还
催要后
杨某通过支付“比特币”
偿还所剩借款
张某出具收条后发现
涉及交易的APP打不开
杨某支付的“比特币”无法变现
协商无果后
张某将杨某诉至法院
要求偿还借款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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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根据2021年9月
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共同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
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
本案中“比特币”系虚拟货币
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
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
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杨某用“比特币”清偿金钱债务
违反我国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违背公序良俗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应当认定无效
依法判决
杨某返还张某借款7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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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不得违反法律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对于虚拟货币交易等
明确的违法行为
人民法院均会认定无效
作为权利人
更应注意依法追偿
否则可能使自己的权益落空
案例素材来源:禹州市法院
转自:豫法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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