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济报记者杨红波 实习记者董文静
6月2日下午,焦作市召开“清洁美丽世界,你我携手共建”生态环境典型司法案例发布会,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余同云发布了五起生态环境司法审判典型案例:
有跨市运输、偷排危险废物的污染环境案件,有破坏北山生态的非法采矿案件,有购买、销售珍贵野生动物制品的危害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案件,有非法挖土、破坏耕地资源、危害粮食安全的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有发生在我们身边的捕捉有益动物的非法狩猎案件。案件当中的被告人均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有的还被判决承担附带民事责任,经济赔偿金额高达110余万元。
案例一、葛某甲、葛某乙、刘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情介绍:2019年至2020年期间,葛某甲纠集葛某乙、刘某某为了非法牟取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博爱县寨豁乡汉高城村铁场、汉高城村南盗采水云母粘土矿,经测量、鉴定,矿土数量达11670.73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583535元。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主动缴纳了罚金。
裁判结果: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他们的犯罪行为、性质和情节,博爱县人民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判处葛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葛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追缴葛某甲的违法所得7万元,另外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判决葛某甲承担受损山体环境生态修复费用36.2万元和评估费用60000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北山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深化北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构筑南太行绿色生态屏障,大力建设绿色焦作、美丽焦作,全面推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全市法院遵循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服务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以最严格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以最刚性的司法制裁为标准,加强对破坏生态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严惩了一批非法开采矿石、破坏北山山体的犯罪分子,对危害北山生态环境的违法人员形成了高压震慑,为美丽焦作建设构筑坚固的司法保护屏障。
本案中,几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无证开挖矿石、倒卖,数量巨大,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构成非法采矿罪,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了严厉的刑事处罚。
案例二:石某甲、石某乙、张某某等污染环境案
案情介绍:石某甲、石某乙在新乡市经营管理一家生物科技公司,为了减少处置费用、降低经营成本,二人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购进两台货车并非法改装成罐车,交给张某某,让张某某对公司在生产经营当中产生的废液进行处置。张某某雇佣司机孙某某、宋某某,多次趁深夜无人之机将废液从新乡拉运到焦作,倾倒到修武县七贤镇赤庄村附近中州铝业公司的泄洪渠内。2019年10月24日夜间,张某某、宋某某再次作案时被中州铝业公司巡逻人员发现、盘问,并扣留车辆。经依法鉴定和科学测算,涉案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倾倒数量约2000吨至4000吨。
裁判结果: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某甲、石某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张某某、宋某某、孙某某明知是有害物质仍非法倾倒,后果特别严重,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五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各自参与作案的次数、污染物数量以及罪后表现等犯罪情节,修武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五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处以8个月至3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100万元的罚金,作案车辆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宋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裁定准予宋某某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石某甲等五人为了一已私利,明知所实施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管理秩序,仍不惜触碰法律红线,以破坏生态环境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付出了失去人身自由的惨重代价。
长期以来,我国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犯罪受到了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仍然有少数人利欲薰心,报着侥幸心理,翻新犯罪手法,采取处置和排放分离、伪装运输、跨区域倾倒、夜间在无人区域排放等手段实施污染环境犯罪,以图逃避惩罚。但是,无论犯罪活动伪装有多巧妙、掩盖有多深,都不能逃脱群众的眼睛和法律的追究。本案之所以案发,群众的举报起到了关键作用,张某某等在夜间往路边沟渠排放污染物时,被附近厂矿职工发现,遂上前查看盘问,并拦截扣押了运输车辆,举报给公安机关,从而使石某甲等人的犯罪行为暴露在阳光之下。
案例三:李某、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案情介绍:2016年至2019年,温县祥云镇北贾村村民委员会租得该村第五小组13亩地作为垃圾掩埋场,并将垃圾掩埋场对外承包,承包合同载明: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有权在垃圾填埋场土地内挖坑、深度不限,所取土可出售给第三人,收入归承包人。涉案土地由李某实际承包、经营。为牟取利益,李某在上述承包地上挖坑取土,售卖给周边村民建房、修路使用;张某某协调经营,帮助李某非法取土,并收取好处费。
经测绘、评估,取土面积为5604平方米(合8.41亩),取土深度东部为3至9米、西部为9至12米不等,其中基本农田类耕地8.09 亩、设施农用地0.32 亩,所有被挖损的区域耕地破坏程度为严重破坏,已经无法耕种,估算土地复垦费用总投资115.7万元,复垦及管护期限为4.5年。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李某、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并由二人和北贾村村民委员会共同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温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李某、张某某、北贾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破坏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李某、张某某的行为性质、表现、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以及继续犯罪的可能性、悔罪表现等犯罪情节,以及三被告人在共同侵犯公共权益过程中的行为、过错大小,温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责令三被告人限期进行涉案土地复耕,如不能完成则按照李某50%、张某某30%、北贾村村民委员会20%的比例承担修复费用的支付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里”。而地为粮之本,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决定了耕地就是粮食安全最根本的基础,因此,我国提出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俄乌冲突引发的全球粮食供应危机进一步凸显了我国耕地保护国策的重要性。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就必须采取“长牙齿”的耕地保护硬措施,对破坏耕地资源的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用最严密的法治和最严厉的刑罚,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确保粮食生产基础稳固可靠。
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李某、张某某、北贾村村民委员会破坏土地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对该公益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李某、张某某既被“打”又被“罚”,起到了刑事裁判的警示和预防作用,彰显了我国对耕地和粮食安全的严格保护。
案例四:任某某、李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2020年7、8月份,任某某、李某某先后分别或结伙携带钓鱼竿、探照灯、粘蝇纸、瓶子等工具,在武陟县大封镇大司马村南二街、谢旗营镇王道村砖厂南侧非法粘捕壁虎,数量合计90余只。经鉴定,二人捕捉的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
裁判结果: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某某、李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二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参照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二人犯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0元,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数量限额管理,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违反法律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任某某、李某某违法猎捕壁虎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
人与自然是生命共同体,野生动物是维系生态平衡的重要纽带,生物多样化使地球充满生机,也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保护生物多样化有助于维护地球家园,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无蹼壁虎虽然不属于珍贵、稀有野生动物,但它们可以有效抑制蚊、蝇无序扩增,间接帮助人类预防肠道感染等多种传染疾病的病发和传播,是整个生态系统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是人类的朋友,同熊猫、东北虎一样受国家保护。生活当中,除了壁虎,还有麻雀、刺猬、野兔等常见的野生小动物,都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非法狩猎,否则就有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五:周某、熊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
案情介绍:2014年至2018年,我市某公司职员周某通过微信转账、快递运输方式从他人处购得虎牙、象牙制品、犀牛角制品、狮子爪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涉案野生动物制品经评估价值17.19万元。上述动物制品有一部分被周某加价转卖。其中,熊某某从周某处购得8颗虎牙后又加价转售给他人,经评估价值73500元。周某某从中获利22667元,熊某某从中获利12700元。
裁判结果: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熊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应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予以处罚,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中站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对周某处以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对熊某某处以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没收二人的违法所得,扣押在案的野生动物制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保护法》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而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同时我国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周某、熊某某的行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落了个锒铛入狱的下场。
野生动物是林业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野生动物也是许多病原体的携带者和自然宿主,存在着疫病传播的可能性,但是由于我国个别地区、少数人还存在着滥食野生动物、以野生动物制品配饰为荣的陋习,从而刺激、扩大了杀害、猎捕野生动物的非法活动。没有市场就没有杀害。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之所以普遍禁止非法收购、出售、购买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就是为了从根源上遏制对野生动物的伤害行为,从而有效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