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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之前提交的上市申请已经失效,作为国内三大矿机巨头的亿邦国际,在12月底再度向香港证券交易所提交了IPO招股书。而在去年沸沸扬扬的赴港上市潮下,矿池巨头嘉楠耘智和比特大陆都先后递交了上市申请,但前者 申请“已失效”,后者还在“处理中”。
矿机厂商的上市之路总是被持续关注,而市场的关注点也基本围绕在加密数字货币市场的不稳定、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或相关公司IPO不成熟和监管信号的不明朗等声音上。
从整体来看,这些被反复提及的行业问题最终还是要交付于市场,但是当你通过比特大陆公开的财报可以获得一些关于加密货币计量的有意义的解释:加密货币怎么计量?能不能以现在的加密数字货币的行情来判断比特大陆的盈亏情况?
日前,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数字金融资产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系罗玫教授发表工作论文《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计量》(以下简称“论文”),从会计学角度探讨了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被定性为资产的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罗玫写道,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未对“虚拟货币”的会计处理有单独规定。她告诉链得得,会计制度准则判定一个业务属于什么资产和其“目的”相关。也就是说,长期持有、销售或投资分别要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链得得注意到,比特大陆在其招股书中对其适用的计量方式做了分析和解释。对于任何一家与加密数字货币业务相关的公司来讲,相较于对行业的莫大担忧外,加密数字货币的正确计量有更实际的操作和学习意义。
加密数字货币大多以“无形资产”定义
首先需要确定,加密数字货币不是国家背书的法定货币,法律上不代表必须被接受的支付方式,也不构成任何人、机构的债务责任,因此加密数字货币在会计计量上不能被计为“现金”。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价格的波动性非常大,价值波动的风险极大,也不能等同于国债和票据这类的“现金等价物”;此外,由于持有比特币的人并没有和任何人构成合同关系,所以亦不能称之为“金融资产”。
在罗玫看来,现行的会计实践大多认为加密数字货币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而链得得注意到,比特大陆的做法也是如此。他们把矿机销售、自营挖矿及矿池运营中获得的加密货币定义为“可使用年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把从提供此类商品和服务中获得的加密货币,在损益中确认为主要业务收入。
业务目的不同,会计计量不同
从虚拟货币的几种目的来看,主要分为以持有为目的(例如“挖矿”产生的虚拟货币)、以销售为目的(例如“虚拟货币”二级市场量化交易的公司)以及以投资为目的(例如私募基金投资获得的“虚拟货币”)。他们分别对应着不同的会计计量方法。
罗玫告诉链得得,根据主营业务的不同,会计计量标准不一样。如果“挖矿”得来的加密货币不动并保持长期拥有,那这个资产就称之为无形资产,但如果每天拿来做交易,就应该算作“存货”;而如果私募或者token基金拿来投资项目,那对于他们来说就应该算作投资。所以,在会计报表里放的地方不一样,是根据其业务的不同的目的来判断的。
矿机生产商售卖矿机后得到的数字货币形式的收入,或矿工挖矿后得到的数字货币奖励是最典型的以“持有”为目的例子。
罗玫在论文中写道,“挖矿”得到的加密数字货币大部分并不符合现金、现金等价物或金融资产等定义,现行会计实践往往记入无形资产,并以取得“虚拟货币”时的市场价格确认初始成本。但该处理仍然存在实践难点,例如,目前“虚拟货币”并不能像版权等传统无形资产为企业运营产生未来现金收益;此外,其高流动性特征也与无形资产的列报位置匹配;出售无形资产的现金体现在投资活动现金流而非经营活动现金流的会计处理不能正确反映挖矿产业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健康状况。
以销售为目的的“虚拟货币”,要按公允价值计量记为存货。也就是要以最普遍的价格当作“存货”放在你的账面上。如果以投资为目的,基金应该将募集来的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按照无形资产科目进行计量,减值条件满足时需要做无形资产减值,与传统的现金募集方式不同。另一方面,当基金在一级市场获得项目方发行的“虚拟货币”时,这些“虚拟货币”应该按投资支付的比特币等主流“虚拟货币”数量在支付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计量记入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则按照该“虚拟货币”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
“蒙面”比特大陆
从目前来看,在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业务的目的成为数字资产入账最适用的办法。但是,如果以比特币在二级市场上的暴跌去判断比特大陆亏损严重、难以熬过熊市,则有失偏颇。
国际会计准则(IAS 38)规定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可以有两种方法:成本法和和重估值法。成本法指加密数字货币的账面价值为初始成本减去累计减值的净额。简单来讲,采用成本法入账,如果数字货币价格上升超过其初始的成本价值,超过的部分不能进入利润,而只有当币价持续下跌并低于成本价后才要做相应的计提减值。
比特大陆在招股书中做了明确解释:我们进一步选择成本法来对加密货币入账,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于各报告日期检讨其可使用年期及减值。我们将加密货币按成本入账,而非在各会计参考日期按其公允价值对加密货币进行重估,因为后种模式持续受加密货币价值的固有及大幅波动影响。此外,我们认为成本法更好反映我们的业务模式,因为我们从不从事加密货币的交易,而是从矿机销售、自营挖矿及矿池运营中赚取加密货币。
矿机销售:如以加密货币结算,则相关收益按有关加密货币在收款日期的公允价值计量;矿池运营:最多取得经营矿池所产生的总挖矿奖励的5%,收入确认的金额乃参照赚取日期兑换法币的及时价格计量;矿场服务:收益于相关服务后于损益表中确认;自营挖矿:根据赚取日期兑换法币的即时价格计量确认收入的金额。
而“重估值法”要在每个报表日以公允价格去记录,但是这种依赖于活跃市场的计量方法在加密货币市场并不成熟。
所以拿比特大陆来讲,自营挖矿以及销售矿机时接受加密货币支付是其收到加密数字货币的两种方法。在收入来源中,矿机销售占据94.3%,约合26.84亿美元,为主要收入来源。自营挖矿占3.3%,收入合9434.3万美元。截至2018年6月,比特大陆资产总值中约28%为加密货币。
虽然在2017年,比特大陆矿机销售额的27%是以加密货币支付。但是由于比特大陆采用“成本法”进行计量,所以以比特币当下的价格并不能反映比特大陆的真实运营情况。因为目前报表内容只反映了矿机的收入,而加密数字货币只有在变现时才能确定其收入的多少。注:本文参考结合罗玫工作论文《加密数字货币的会计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