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已经明确表示了比特币不属于金融产品(根据澳洲金融服务牌照指导法律和澳洲公司法定义下),但是其他符合金融产品特征的数字货币或者提供此类金融产品的交易平台是需要澳洲金融服务牌照的。
澳大利亚国会已于2017年底通过了将澳大利亚数字货币交易所纳入反洗钱和反恐怖资助法以及其他相应条例的管辖范围,并于2018年4月3日正式生效。至此,数字货币交易所已经正式纳入了澳洲法律的管辖范围,并且也必须遵守于其他金融机构,例如银行,一样的金融机构义务,包括向澳大利亚的交易报告分析中心(即反洗钱机构)履行全面的申报义务,制定并提供有效的,具备风控基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资助的一系列法律文件和管控流程以获得政府审批,允许其运营数字货币交易所。
在此对于澳大利亚目前关于数字货币的监管框架,从数字货币定义、数字货币发行和交易所的角度,做一个简单介绍:
一、关于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义
澳大利亚于2017年修改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中加入了对数字货币的定义:数字货币是数字形式的价值的代表;可作为交换的中介、价值的储存或账户的单位;由政府之外的机构发行;可与法币兑换并可用于作为对价换取商品或服务;一般公众可以取得,且没有任何使用方面的限制;或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手段、数字化程序或信贷手段。;或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法律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手段、数字化程序或信贷手段。
二、数字货币发行的监管
澳大利亚关于ICO的监管主要在于判断某一类数字货币是否为金融产品,如属于金融产品应按照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如果不属于金融产品,应按照消费者保护的相关规定(Australian Consumer Law)和一般法律规定进行监管。
当然,无论某一类数字货币是否属于金融产品,其发行的过程中都不得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的行为,包括:使用社交媒体扩大公众对于ICO的关注和兴趣度;从事或安排特定人员以特定策略来交易买卖虚拟货币或虚拟资产,以此来在表面上产生更大的交易量;未充分披露发行信息;或对于未取得监管部门批准的ICO,宣传其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根据澳大利亚法律,如果数字货币构成下列金融产品类型之一的,就适用金融产品的监管框架:
1、投资管理计划
2、股票
3、衍生品
4、非现金支付设施
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
所有涉及法币和虚拟货币之间兑换的交易平台都应在AUSTRAC注册并接受监管
根据AUSTRAC的指引从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的监管角度,所有涉及法币和虚拟货币之间兑换的交易平台都应接受监管,包括:
1.在AUSTRAC注册
2.采取并维持AML/CTF制度
3.向AUSTRAC报告可疑交易和大额交易
4.记录并保存用户信息、交易信息和AML/CTF 制度的执行情况
所有交易金融产品的交易平台都应取得牌照
如果一家交易平台所交易的数字货币或其他数字资产具有澳大利亚法律下金融产品的属性,那么作为交易金融产品的市场,该交易平台就将被定性为金融市场,应依法取得对应牌照。
澳大利亚整体监管层面对于数字货币的发行和交易的监管较为开明,投资市场对于ICO的接受程度较为广泛,已成为交易所的首选牌照之一。其性价比以及市场认可度都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