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9日,商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接国网商洛供电公司发函,称发现居民用电户张治民(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自2021年8月起,每月用电量陡增,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户存在大量不知名用电设备,疑似存在违法行为,请求协助查处。接到协查后,商洛市公安局刑警支队高度重视,立即将此线索下发至洛南县公安刑侦部门开展侦查调查工作。经前期初步侦查发现:该户从2021年7月开始电量突增,长期存在居民大电量问题。其实际用电设备为“虚拟货币挖矿矿机”,共有7台挖矿设备,存在高价低接、违约用电行为。#商洛头条#
2022年3月9日下午2时许。洛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技术队、市局网安支队协同市、县供电局相关工作人员对张治民家中进行现场突查,经勘查发现,在洛南县城关街道办柏槐社区1组张治民家中七楼的楼梯间查获正在运行的服务器1台,“矿机”7台,路由器1台,远程摄像头8台。技术人员当场对服务器进行扣押,其余设备进行封存。经民警进一步询问房主张治民,其交代女婿王楠(男,汉族,大专文化)于2021年8月份,在其家自建房楼梯顶端平台架设7台莱特币挖矿机,耗电量非常大,由张治民单独申请的动力电专供这7台莱特币挖矿机使用。这种机器不用人为操作可自行运转,电费由其女婿王楠使用个人手机缴费,并无拖欠电费和窃电情况。
在现场,电力部门工作人员向该张宣读了电力部门有关规章制度: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八章第一百条第1款:“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处理,按照一般工商业分时电价追补电价差,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民警向该张宣讲了国家有关政策:按照国家发改委等11部委2021年9月联合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陕西省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工作方案》(陕发改财金〔2022〕50号)和省网信办《关于开展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要求,将虚拟货币定性为禁止发展的淘汰类产业,在我省实施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清零政策。
目前国网商洛供电公司洛南县公司正按照有关要求,对张治民下发违约用电通知,收取违约金。并将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进一步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