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 李一能 通讯员 孙晓光)近年来,投资圈掀起“炒币热”,投资人通过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维护的云平台,各处“挖矿”售卖。但有人却利用系统漏洞非法获利,最终被绳之以法。
图片来源:东方IC
2020年10月23日下午,小曹接到王大哥的电话,约他一起到茶室“挖矿”。小曹与王大哥等人相识于某炒币微信群,大家不时分享虚拟挖矿、“炒币”得胜经验,互换讯息等。这天,王大哥告诉他和其他几个熟识,自己发现A平台有充值漏洞,可以虚拟充值FIL币,即使数值不足,也能利用时间差使余额数字增加,用即时的数值兑换成相应的泰达币,最后提现人民币到自己在平台预留的银行账户中——假充值,真提现。几个人先是小额充值试验了一下,后来发现诚如王大哥所言,于是大家就“敞开怀”充值提现,大赚几笔。
2020年12月18日,上海是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人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公司维护的A平台被人利用漏洞进行恶意充值,损失人民币60万元。因为该平台注册账户需要身份证实名信息,公司经核查发现,王某等人的账户自10月初起就在A平台与其他相关平台不断测试和模拟FIL充币结算机制的漏洞,最初是小金额,直到23日确认漏洞,随即开始大范围的进行FIL虚拟充值,转换兑付提现,经统计共有60多万元的现金亏损。2021年1月王某、曹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四人对自己利用平台系统漏洞非法获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曹某非法获利19万余元,陈某非法获利 17万余元,王某非法获利14万余元,程某非法获利9千余元。
奉贤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陈某、曹某、程某四人利用系统漏洞实施虚假充值,因此获取系统内部充值指令的数据,使A平台上其个人账户的FIL币数量增加,且通过此后一系列转换、售卖、提现等行为非法获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奉贤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决被告人程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