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身边的刑法。
【案例】孙某丈夫两年前去世,由于她没有一技之长,难以找到理想工作。一天,孙某和几个姐妹闲聊,有人告诉她有赚钱捷径,于是她将上小学的女儿送到乡下姥姥家照料,在家干起了卖淫的勾当。2018年8月一天,有人给孙某介绍了一个“大老板”黄某。进门聊天中,黄某有意无意地打开钱包,露出厚厚一沓子钱。没等孙某开口,黄某就说,五千元啦!顺手从钱包拿出一个厚厚的信封,放在桌子上。完事后,黄某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告诉孙某公司有一份协议急着要签,司机已经来接,并让孙某不要送,自已匆匆穿上衣服快速离开。孙某穿好衣服起床,美滋滋地打开信封一看竟全是冥币,后孙某以被强奸向警方报案。警方调取监控,很快锁定无业青年刘某。
本案有原型,但具体情节与本案例有出入。笔者将本案归纳为:黄某用五千元冥币(非假币)骗孙某与其进行性交易。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相关刑法原理,展开分析,敬请讨论。
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是侵犯妇女性的自我决定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我决定。违反上述任一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违背了妇女的意志,为强奸行为。通俗地说,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必须完全自愿。
本案中,孙某与黄某发生性关系时,孙某很清楚与眼前的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孙某之所以心甘情愿地与一个陌生人发生性关系,基于这个人给了她一大笔钱,因此,在孙某与黄某发生性关系时,并没有违背孙某的意志,因此,本案中,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实际上孙某的动机被骗,动机被骗了,否认强奸罪的成立。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从客观行为方式来看,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因果进程,刘某也有诈骗的责任,但,诈骗罪侵犯的法益是公私财产物,不包括其他非法利益,本案中,黄某骗取的是孙某的性利益,不能用财产价值来衡量,性利益不诈骗罪侵犯的法益。
多说一点,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为想象竞合关系,本罪也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但招摇撞骗罪侵犯的法益就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如性利益可以成为本罪侵犯的法益,而诈骗罪则不可以。退一步讲,本案中,刘某如果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本案中,完全可以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刘某不构成诈骗罪。
那么,刘某不是使用了冥币吗?是不是可以使用假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呢?
刘某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违反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为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意味着假币一旦流转于市场环节,就会对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也就是说假币有可市场流通的可能,才能侵犯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制度,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如果完全不可能在市场流通的假币,根本不可能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本案中,刘某使用冥币与孙某性交易,冥币根本不具有假币值属性,也就是说冥币根本不存在在市场中流通,作为一般人都知道冥币只是烧给死人用的,因此,冥币不能视为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本案中,没有假币的存在,因此,刘某根本不可能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翻遍所有刑法条文,难以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找到相应的罪名,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本案中,刘某的行为无罪。